本站讯 “本来就是一起普通的打架案,但是司法机关却连导致被害人受伤的原因都没有弄清楚,就稀里糊涂的下了判决,所以我们必须通过媒体向上级有关部门反应。”2019年12月未的一天,黑龙江省绥化市几位杨铁林案被告人的家属和律师找到本站编辑部,向记者述说着这个案件中的诸多疑点和问题。
杨唐朝酒吧里发生的“故意伤害案”
据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8)黑1202刑初292号刑事判决书记载:2017年1月12日,绥化市唐朝酒吧室内发生了一起打架案件,而武鑫、王洋当时都是唐朝酒吧负责管理的经理,徐树明、花忠明、洪宇亭、吴强、祁英华、纪太明、姜英磊、张玉、李师群则是该酒吧的保安。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害人杨铁林、王杨、王金成、安长彬、杨其山系朋友关系。2017年1月12日,被害人杨铁林、王杨、王金成、安长彬、杨其山在唐朝酒吧皇家十台卡包喝酒,期间有人挑逗皇家八台卡包里的二名女顾客,并向二名女顾客抛扔酒瓶,打到了酒吧里的LED显示屏幕,致使屏幕被砸坏。被告人徐树明、祁英华、李师群、纪太明去劝阻并协商赔偿未果,被告人王洋报警。被害人杨铁林、王杨、王金成等人欲离开唐朝酒吧,走到安检门门口时,被告人花忠明、洪宇亭、吴强、张玉等将被害人拦下,被告人武鑫闻讯来到现场。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团结派出所民警被告人牟东亮、民警孙已已、辅警牛玉峰接到报警后着装出警。到唐朝酒吧后,在安检门处,见被害人杨铁林、王杨,王金成、安长斌、杨琪山等人正在与唐朝酒吧保安争吵撕扯,便上前亮明身份进行制止。杨铁林等人辱骂推搡民警并要抢牟东亮亮出的手枪,后同保安发生冲突并厮打。被告人王洋、徐树明、花忠明、洪宇亭、吴强、祁英华、纪太明、姜英磊、张玉、李师群从唐朝酒吧吧台及安检门侧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塑料管等对杨铁林、王杨、王金成、安长彬、杨琪山进行殴打,将杨铁林、王杨打倒后,被告人武鑫同他人先后将杨铁林、王杨、王金成、安长斌、杨琪山追撵并拖拽入唐朝酒吧更衣室内,被告人武鑫、王洋、徐树明、花忠明、洪宇亭、吴强、祁英华、纪太明等人拿棒子、用拳脚继续对杨铁林、王杨、王金成等人进行殴打。被告人牟东亮进入更衣室内,对躺在地上的杨铁林使用枪把连续敲击头部,并用脚踩、踢踹等方式进行殴打。后杨铁林等人被带至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团结派出所。王杨、王金成、杨铁林先后被送至医院救治。被告人武鑫、王洋、徐树明、花忠明、洪宇亭、祁英华、纪太明、姜英磊、张玉、李师群、牟东亮后经侦查犯案;被告人吴强投案。经绥化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鉴定,杨铁林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脑疝;右侧颞、顶骨、枕骨骨折;右侧颞顶部硬膜下血肿;右侧颞顶部硬膜外血肿;右侧顶叶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肘关节外伤;双下肺挫伤;双侧胸腔积液。目前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二级;医疗终结时间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伤残等级对症治疗六个月后再行评定。王杨闭合性颅脑损伤;头皮血肿;左侧腓骨远端骨折;左眼外伤;左上切牙缺如;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对症治疗一百二十天后行医疗终结;伤残等级对症治疗三个月后再行评定。绥化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补充说明,被鉴定人王杨损伤不构成伤残。绥化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支队鉴定书鉴定,王金成头部三处陈旧性创口瘢痕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左腓骨小头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鑫、王洋、徐树明、花忠明、洪宇亭、吴强、祁英华、纪太明、姜英磊、张玉、李师群持械或以拳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被告人牟东亮身为警察,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分别导致杨铁林重伤,王杨、王金成等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武鑫、王洋、徐树明、花忠明、洪宇亭、吴强、祁英华、纪太明、姜英磊、张玉、李师群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系实行行为人,其行为直接导致了犯罪后果的产生,发挥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洪宇亭系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强主动投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武鑫、王洋、徐树明、花忠明、洪宇亭、祁英华、纪太明、姜英磊、张玉、李师群、牟东亮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本案中,被害人具有明显过错,对各被告人的情可以从轻处罚。”
北林区法院认定并判决:被告人洪宇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被告人牟东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被告人徐树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被告人花忠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被告人祁英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被告人纪太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被告人王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被告人姜英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被告人张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被告人李师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被告人吴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被告人武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一审判决多人不服上级法院撤销原判
北林区法院的判决书宣判后,立即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人们议论纷纷,有人说:“这法院也分不清个青红皂白啊,这些保安明明是帮助警察去制止犯罪,怎么会给弄成了故意伤害呢?”有的说:“明明是警察用枪把子打人家的脑袋,怎么能把账算到大家身上呢?”还有人对于警察当时的行为是否构成执行公务发表看法。
与此同时,12名被告人均不服,提起上诉:其中被告人武鑫的上诉理由是:其没有故意伤害犯罪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涉案时间特殊,是否真正犯罪存疑,不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及量刑畸重等;被告人王洋不服,以原审判决事实不清,量刑畸重,杨铁林等人存在明显过错等为由,提出上诉;被告人徐树明不服,以构成自首,其行为不起重要作用,被害人存在明显过错,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一贯表现良好,具有认罪悔罪表现等为由,提出上诉;被告人花忠明不服,以本案由被害人引起,被害人具有明显过错,其属于依法履行职务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到案后如实供述,可减轻处罚,一贯表现良好,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等为由,提出上诉;被告人洪宇亭不服,以杨铁林的伤是牟东亮用枪托击打头部所致,与保安无关,本案事出有因,保安不是预谋伤害杨铁林,而是为了阻止杨铁林暴力抗法,其不属故意犯罪,不构成累犯等为由,提出上诉;被告人吴强不服,以构成自首,原判量刑过重等为由,提出上诉;被告人祁英华不服,以杨铁林的重伤、王杨、王金成的轻伤不是其造成,不应被认定为主犯,量刑过重,其从轻情节原审没有充分考虑等为由,提出上诉;被告人纪太明不服,以没有接触杨铁林,只是协助警察维持秩序,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审判决量刑过重等为由,提出上诉;被告人姜英磊不服,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量刑明显过重等为由,提出上诉;被告人张玉不服,以其与武鑫、王洋等人不是共同犯罪,不是主犯等为由,提出上诉;被告人李师群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等为由,提出上诉;被告人牟东亮不服,以原审判决认定其犯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即使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判量刑畸重,杨铁林存在明显过错,家属及所在单位对杨铁林进行了积极赔偿,王杨、王金成的伤情与其无关等为由,提出上诉。
2019年10月10日,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9)黑12刑终174号刑事裁定书:“本院认为,二审期间上诉人申请成伤机制鉴定,被害人申请伤残等级鉴定,其结果可能影响定罪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8)黑1202刑初29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没有“成伤机制鉴定”令人匪夷所思
令被告人家属和律师们十分不解的是,此案发生马上就到三年了,但是至今仍未做“成伤机制鉴定”。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和北林区法院的判决书上都十分清晰、明确的记录:杨铁林的伤是因警察牟东亮用枪托击打头部所致。另外,杨铁林被带到派出所后,又在那呆了7个半小时,而该派出所居然没有这期间的录像,期间都发生了什么也无人知晓。此案件至今已是时隔3年之久,这期间由于伤者家属提出异议,认定北林分局属于涉事方,应当回避,于是把案件拿到庆安县公安局重新调查,3个月之后又返回到北林分局。这期间,从公安局到检察院是三退三补,9月份到了法院又是三退三补,可还是不予开庭,原因竟然是伤者家属拒不提供伤残等级鉴定,就无法开庭。
被告人家属们说:我们之所以对判决结果不服,提出上诉,是因为该案的根多环节都没能以事实为依据,杨铁林的伤是怎样形成的?成伤机制的鉴定为什么至今不做?此案存在太多的硬伤,在缺乏成伤机制鉴定这一关键证据的前提下,把此案定性为故意伤害罪并由各被告人平均承担责任明显不妥,显失公平:
首先,杨铁林的伤根本就不是这些保安造成的,根据判决书和起诉书记载,是由出警人员用枪托击打头部所致,而且打架结束之后杨铁林是走出唐朝酒吧去派出所做面问笔录的。在派出所7个多小时之后,杨铁林发病送被进了医院,在派出所期间,究竟发生过什么?第二天,派出所才抓的这些保安。他们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纯粹是“糊涂僧判糊涂案”,尤其是其对十一名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发挥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的认定,令人匪夷所思,法官竟能糊涂到如此地步?!
其次,杨铁林一伙人到唐朝酒吧是寻鲜滋事在先,调成女客人,打坏大屏幕之后想一走了之,保安阻拦并及时报了警。警察到场之前根本就没有发生混乱的撕打场面。警察到场之后,杨铁林等人不服管制,同警察发生了撕打,并有抢夺警察枪支的行为。警察是在自身的安全受到了极大的威胁的情况下才喊保安帮助制止。我们认为任何一位有良知的公民在这种情况下,都会出手相助,况且在警察到场之前一名叫张玉的保安已经被打倒在地了,这些保安是被迫出手还击的。洪宇亭也是在受到对方的打驾之后才还手的。我们认为,依据江苏昆山反杀案等近年来我国发生的一些正当防卫的案件,将该案定性为“故意伤害"极其的不准确,这些保安明明是在协助警察制止犯罪,即使算不上见义勇为,也应该是正当防卫,最差也应该是防卫过当。可是,司法机关却给这些保安定性为故意伤害,是极其不公平的,对他们来说是蒙上了不白的冤屈。
第三,北林分局在该案的侦办过程中存在着明显的袒护某方的选项。从起诉书和判决书记载的事实看,杨铁林等人明明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了,却能逍遥法外,连杨铁林住院的费用,北林分局都给拿出了几十万,而对杨铁林拒不提供伤残等级鉴定的态度却听之任之,在数次的补充侦查环节中,成伤机制鉴定都是无终无果。我们就搞不明白了,为什么至今不给做成伤机制鉴定呢?是有人害怕做呢?还是有人不让给做?这里面到底有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
依据判决书记载的事实,被告人家属们认为:北林法院是在大量的事实没有查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出具的判决结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过重,违背了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其审判粗劣,丧失了公正性,所以希望通过媒体的曝光能引起有关方面领导的重视,查清该案的事实与真相,早日还各方一个公道。
据悉,在一审审理期间,法院及检察院均曾提出司法建议,认为杨铁林等人构成犯罪。但是至今,杨铁林等人仍未被追究刑事责任。(记者乐天 劲松)
原文来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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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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