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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改委“严重违法”竟是为了配合恶意举报?

时间:2020-05-06 08:10:08    来源:焦点日报    

本站讯 一次恶意举报,竟导致浙江省一重点工程无限期拖延开工!省发改委调查处理却一再延期,居然延期105天才做出处理决定!浙江省政府行政复议认定发改委“严重违法”,之后法院也作出判决要求纠正,但是发改委时至今日拒不纠正!连续遭遇到这一连串怪事的企业强烈质疑:发改委难道听命于恶意举报人范大地并与其配合,非得把这次招投标搞黄不成?

自4月中旬以来,包括一些官方网站在内的百余家网络媒体对此事进行了广泛报道,但是时至今日,浙江省发改委依然我行我素,致使浙江省重点工程“330国道丽水市塔下至腊口段”公路改建工程仍然无法开工!人们不禁要追问:浙江省发改委个别人难道真的与举报人范大地有什么利益输送吗?

省级重点工程招投标波诡云谲

据公开资料显示:浙江“330国道丽水市塔下至腊口段”公路改建工程,是投资达数亿元的浙江省2018年度重点工程。2018年11 月21日,丽水市交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项目业主)和浙江中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招标代理人)共同在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发布案涉工程(莲都段)第1施工标段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之后,包括浙江一路建设有限公司(简称一路公司)在内的114家单位参与投标。2018年12月14日,一路公司被确定为中标候选人,并进行了公示。

但是随后,一连串的怪事就发生了。据一路公司介绍:一路公司在被评标委确定为中标候选人后,范大地打电话给一路公司负责人声称参与本次投标的114家单位中,他拿了82家单位投标没中标,因此损失了前期费用1000多万,要求一路公司分割出一部分工程量来给他做或者给他一笔钱弥补损失,否则他就会去告状,他称“就是告不赢,也要让丽水市政府把标废掉”。一路公司拒绝范大地的无理要求之后,范大地先是指使中交路桥华北工程有限公司向业主方提出异议、投诉,被业主驳回后;接着,便是中交路桥华北工程有限公司、其他人员到省招标投标中心及相关单位恶意举报、信访。这些提出异议、举报、信访的单位均不是参与本次投标的范大地的浙江天合路桥有限公司,这也证明了范大地在该项目投标中控制中交路桥华北工程有限公司等单位围标串标。范大地还致电一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让其转告一路公司负责人,威胁他和他家属人身安全。在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一路公司出于安全考虑对其进行了举报。但是,尽管其以中交路桥华北工程有限公司等的名义提交的举报根本经不起调查核实,尽管该举报的“操盘手”范大地随即因涉黑涉恶被庆元县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并刑事拘留,但在其背后“关系”的操作之下,却仍然引发了当地省发改委介入调查和异常“重视”,该重点工程及其中标候选人一路公司的噩梦从此开始。

省发改委将近半年的调查处理

接到范大地所控制公司和个人的举报后,浙江省发改委及其下设的省招投标中心于2019年2月3日开始进行调查,这一调查就是5个多月。在此期间,2019年4月24日,省发改委将举报办理期限延长至45个工作日,2019年5月17日再次将举报办理期限延长至60个工作日,终于在2019年7月4日印发了《330国道丽水市塔下至腊口段公路改建工程(莲都段)第1标段招投标举报处理意见书》(简称《举报处理意见》),认为“一路公司本次投标时提供的主要类似项目业绩虽非虚假,但应认定为无效业绩”,而“责令评标委员会改正”。

省发改委的调查证实,举报中列举的一路公司业绩造假、无投标资格、管理混乱、出现质量安全问题均不属实、不成立。然而,省发改委却以该工程《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的第2.1.2条“资格评审标准”中所规定的“上述资料中的施工单位名称必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否则业绩不予认可”为依据,然后将其不当限缩解释为“此处的施工单位名称发生合法变更,应理解为纯属工商注册登记时的名称变更”,进而作出了“责令评标委员会改正”的处理决定。

对于省发改委的认定与处理,一路公司提出强烈质疑。一路公司认为省发改委不是居中公正处理,而是借题发挥:其作出的“应认定为无效业绩”的认定,是建立在对前述《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的第2.1.2条“资格评审标准”中所规定内容予以限缩解释的基础之上。然而,对于“施工单位名称发生合法变更”究竟应如何理解,根本无需省发改委来另行解释,因为,该工程《招标文件》的P250“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双信封)”的“十 资格审查资料”的“(五)完成类似项目情况表”所附注的第4点中,对此已有明确解释,即包括“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等三种情形;而且,该《招标文件》是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发改委共同制定的范本,两机关于2015年8月4号联合发布的通知第三条中,明确规定“由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也即,该《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并不在浙江省发改委而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更为重要的是,在审查投标人以往类似业绩时,不应忘了《招标文件》中的相关要求的实质目的与实质意义,在于确保投标人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省发改委《举报处理意见》所作出的“业绩无效”认定,显然有形式主义死抠字眼本末倒置之嫌。

另外,一路公司还注意到,省发改委在对工程投标单位的以往类似业绩的有效性的判定上,明显存在标准不同一、区别对待的问题。一路公司所提供的相关资料显示,即使是这一被判定为“无效业绩”的同一业绩,在一路公司的其他工程投标中均被判定为有效而从未被判定为无效。省内交通行业还有一些施工企业与一路公司一样,资质是平移而来,使用继承的业绩参加投标,甚至中标了,省发改委都认定为有效,唯独认定一路公司在本次招投标中的业绩无效。

省政府复议与法院判决均要求纠正

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一路公司于2019年7月23日向浙江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9年9月25日,省政府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书》(【2019】343号),认定省发改委做出的处理意见程序严重违法,决定予以撤销;但是认为省发改委对一路公司投标业绩无效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因为对省政府行政复议的部分内容不服,一路公司诉讼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中级法院经开庭审理,做出了(2019)浙01行初641号行政判决书,对浙江省政府的(2019) 34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和省发改委做出的《处理意见书》的不当之处给予了纠正。

杭州中院的判决书写到:……本院认为,被告省政府一方面认为省发改委做出《处理意见书》程序严重违法,决定予以撤销,并责令省发改委重新做出处理,另一方面又在“本机关认为"部分的决定理由阐述中,确认省发改委在程序严重违法情形下认定的所谓违法事实,这显然是自相矛盾的。根据本院前述分析意见,行政执法决定在剥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程序严重违法的情况下,其所认定或者确认的事实,准确性和确定性存在严重不足,省政府在理由阐述中对该节事实予以确认并作为决定理由存在不当,应予纠正,相关内容具体包括案涉《行政复议决定书》第13页第1行至第14页第14行,尤其是其中关于原告的工程项目业绩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暨投标人资格条件的判定。

本院认为,行政复议决定在以程序严重违法撤销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又在决定理由阐述中对被申请复议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其性质上属于决定理由的错误或不当,决定理由的错误或不当不同于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错误;而且,案涉行政复议决定结论正确,故只需在判决理由阐述中对复议决定理由中的错误或不当予以纠正,不能也无需以被诉行政行为认定事实错误为由判决撤销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此,本院特此明确:撤销省政府做出的浙政复(2019) 34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第13页第1行至第14页第14行;省发改委重新做出行政处理决定时,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享有的程序权利,不得直接援引浙政复(2019] 34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第13页第1行至第14页第14行内容作为重新做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此外……《浙江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系省发改委自已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省发改委自行规定由自己批准延长办理期限,规定在办理期限计算中扣除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和其他部门协助调查所需时间,不符合法律有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的规定。故省发改委于2019年2月3日收到《举报信》开始调查,于2019年7月11日方才向各方当事人寄送《处理意见书》,仍应被认定为超过法律规定的履行法定职责期限,省政府对此所作的审查处理意见不当,本院亦予纠正。

……

暗流涌动开工依旧遥遥无期

至此,一路公司的正当权益得到了浙江省政府和法院的维护与支持,其形势一片大好。但是,他们很快就发现其想法未免过于简单。一路公司负责人回忆,早在省发改委《举报处理意见》出来之前,省发改委及其下属招投标中心的有关人员即已与一路公司进行了接触,传话称“举报人一定要把你废掉”、“这个标不可能让你中”、“如果废不掉,你以后还有大苦头吃”。一路公司还了解到,虽然范大地自己没有出面去举报,但是蹊跷的是省发改委的处理意见居然向范大地反馈。种种迹象表明浙江省发改委个别人员在这起围标串标违法行为中充当了范大地的保护伞。在杭州中院判决下达后,发改委的下级单位丽水市发改委曾联合丽水市交通局、业主单位召开了一次座谈会,并通知一路公司负责人参加。会上,丽水市发改委的一位姓邱的领导明确表示:该工程已经很着急,群众反映很强烈,他们压力很大,为此事他到省发改委也跑过很多趟。省里已经表示不可能让一路中标,一路公司最好自己去省里沟通,省里如果同意一路公司中标,他们没有意见,大家都高兴,还可以把工期抢上去。如果省发改委重新认定一路公司的业绩无效,希望一路公司不要再去告状了,如果一定要告状,他们也等不及了,他还说:“我们可以强制终止中标,也可以重新启动,届时我们将会同纪检等部门共同决定”。会上还“透露”出一个信息:省发改委新的文件已经起草好了,只要一路公司不要再告了,文件马上就可以发,届时一路公司的业绩会认定为有效,就可以正常参加这个标的重新招投标了,以后投标都没有问题了。但是,让一路公司不解的是,建设部为解决建筑业企业经营困难,早在2014年5月28日就下发并实施了《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仅浙江省交通建设行业就有50多家企业根据这个文件进行了资质平移和业绩继承,但是到现在已经过去了快六年了,作为主管工程招投标的省发改委却一直没有出台配套政策。直到现在,省发改委才准备出台新政策,承认业绩的继承,而且还“暗示”等一路公司废标后不告状了新政策马上就可以出台。一路公司不知道这是不是省发改委对他们的刻意打压,还是牵扯到省发改委处理该问题个别关键人物的私利?!人们不得而知。

一路公司还称,目前,他们的中标候选人资格能否纠正为有效,仍然取决于浙江省发改委的重新处理决定。但是,在一路公司看来,省发改委个别人似乎是在密切配合范大地的恶意举报,即使是在经过调查认定举报不实,即使是省政府复议已经认定发改委“严重违法”,即使是杭州中院的判决书下达以后,发改委依旧我行我素,继续拖延……更令人感到困惑的是,在范大地因涉恶涉黑被刑拘以后,个别人仍然唯范大地马首是瞻……他们不知道发改委要把这个重点工程拖到何年何月!

有纪检、监察人士表示,浙江省发改委个别人的做法不仅涉嫌招投标领域的严重腐败,而且其懒政、堕政行为比较突出,严重影响或破坏了浙江的经济发展,这也应属腐败的表现形式。尤其是在疫情得到初步控制后,在党中央、国务院一再强调复工复产、恢复经济的大背景下,发改委个别人竟然敢顶风而上,其对经济的破坏是不能容忍的。

对此,媒体将继续关注并将跟踪报道。(记者佳华 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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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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