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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德惠:镇政府招商十年后毁约被法院认定违法

时间:2022-02-28 10:42:11    来源:焦点日报    

本站讯  吉林省德惠市居民王志刚十年前被米沙子镇政府招商政策吸引,出资近200万投建农贸市场。十年后,镇政府得知该地块面临征收,不顾颜面以其违约为由撕毁合同,对王投资的农贸市场建筑强行拆除,并与征地部门直接签订补偿协议,上演一出“临阵毁约”的闹剧。

求发展搞招商签订“协议书”

王志刚,曾用名王志瑜,早期在德惠市内经商,在得知德惠市米沙子镇政府对外招商后,一心想把事业做大的王志刚来到了米沙子镇考察。

2002年4月,米沙子镇党委会研究决定,根据当地市场发展需要,决定对原有的市场加以改造,为解决改造资金问题,镇政府决定对外招商。

2002年5月29日,王志刚与米沙子镇政府签订了《德惠市米沙子镇农贸市场投资建设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由米沙子镇政府提供土地,由王志刚两年内出资200万投建该市场并由其管理,合同期限为50年。自此,王志刚取得了原市场地块的23716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

王志刚与米沙子镇政府签订的《协议书》(王志刚提供)

2009年,应米沙子镇政府要求,王志刚拟投资5000万将该市场打造成现代化商业城。

2013年初,王志刚成立了长春市汇德农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德公司),并向吉林省政府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共计40余万元,将该土地申请为国有商服用地。

征地前夕单方解除合同

2013年4月9日,吉林省国土资源厅下发(2013)126号批复,决定对王志刚农贸市场所在地块进行征收。

2013年5月17日,德惠市政府在吉林省国土资源厅作出《土地征收批复》后,发布了《征用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4年6月16日,米沙子镇政府以王志刚“没有达到协议约定的投资标准、没有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市场建设、没有达到强化和繁荣市场的目的、市场出现了违章建筑、改变市场用途、致使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等”为由,制作了《解除【德惠市米沙子镇农贸市场投资建设协议书】通知书》向王志刚送达。

通知书要求王志刚对市场内的设施在指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并强调“届时不予拆除我方将组织人员拆除”。

王志刚表示,米沙子镇政府不顾颜面单方解除协议的目的就是想拿到巨额的征地补偿,是赤裸裸的与民争利。

米沙子镇政府单方制作的《解除通知书》(王志刚提供)

镇政府摇身变成被补偿对象

2014年7月23日,德惠市政府在没有和王志刚及汇德公司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在没有征得王志刚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授意米沙子镇政府组织队伍对农贸市场地上附着物进行强制拆除。

看着自己投资建设的楼房门市被拆迁队伍拆毁,王志刚称,当时他胸中的愤怒难以控制,他想阻止拆迁队伍的疯狂行为,可仅凭他一己之力又明知无法抵挡得住来势汹汹的机械设备,王志刚最后只能眼睁睁看着市场内的设施被轰鸣的铲车和钩机推成一片废墟。

2014年10月15日,德惠市土地收储中心与米沙子人民政府签订德储收字(2014)第0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补偿协议》,收回土地面积21,790平方米,德惠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给付米沙子镇政府收购土地总价款4,554,110元。

王志刚似乎成了与该市场毫无关系的人。

终审判定镇政府违约

2014年末,王志刚将米沙子镇政府告上德惠市人民法院,德惠市法院经审理后下达了(2014)德民初字第5975号民事判决,判定王志刚构成违约,“王志刚要求确认双方所签协议书有效并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因其没有向法庭提交其履行合同义务的充分证据,且双方所签协议书的合同目的没有实现,已无法继续履行,故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德惠市法院驳回王志刚的诉讼请求。王志刚不服,当庭表示上诉。

2015年4月12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14)长民一终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认为:一审判决裁判驳回王志刚的全部诉讼请求不当,《德惠市米沙子镇农贸市场投资建设协议书》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最后判决“撤销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2014)德民初字第5975号民事判决”,“上诉人王志刚与被上诉人德惠市米沙子镇人民政府与2002年5月29日签订的《德惠市米沙子镇农贸市场投资建设协议书》有效。”

市政府下裁决“重新评估”

2017年8月11日,德惠市国土资源局对王志刚补偿数额作出确认并下发了《征收土地地上物补偿受领告知书》,因双方提出的补偿数额差距过大,王志刚表示无法接受。

2017年9月18日,德惠市政府对王志刚作出德府协(2017)1号《行政协调意见书》,结论为:协调未果。

2018年1月,王志刚向长春市政府递交裁决申请,申请撤销德惠市政府的《行政协调意见书》,并要求对其作出170万元房屋补偿费及3246.7万元土地安置补偿费,长春市政府于2018年4月24日作出(2018)长府行裁1号行政裁决书,驳回王志刚的裁决请求。

对裁决结果不服的王志刚将长春市政府诉至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春市中院以“长春市政府裁决结论所依据的主要证据不足,德惠市政府主张不成立”为由,对长春市政府的1号行政裁决书予以撤销,判定“重新作出行政裁决”。

2019年12月17日,长春市政府作出(2019)长府行裁2号《行政裁决书》,裁决称“申请人不享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对于地上物的补偿德惠市人民政府应以公平、合理的基本原则为基础,对申请人王志刚的地上物重新作出评估”。

评估结果出来后的“尴尬”

2020年1月13日,吉林东鹏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评估公司)在接受德惠市政府委托后,对王志刚的长春市汇德农贸有限公司摊位租金收益价值作出吉东鹏评报字【2020】第8号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为:经评估,在评估基准日和持续经营前提下,长春市汇德农贸有限公司摊位租金收益为17,065,333.38元。

德惠市政府在接到评估公司评估报告后,未在法定期限10日内对评估结果提出复核申请。

                       王志刚拿着评估报告到市政府申请履行(王志刚提供)

2020年3月11日,王志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德惠市政府按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履行征收补偿职责,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就在审理诉讼过程中,尴尬的事情出现了:评估公司以吉东鹏评报字【2020】第8号评估报告评估范围与委托人委托的评估范围存在重大误解为由,“经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声明此报告失效”。

2020年5月8日,时隔近4个月之后,评估公司在当地媒体发布公告,声明此报告“撤销并声明作废”。

王志刚称,从2020年1月13日德惠市政府接到评估报告,到2020年3月11日其本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德惠市政府一直未就评估结果提出异议,直到2020年5月19日开庭,王志刚才得知评估报告被声明作废一事,王志刚称,德惠市政府这一行为明显违背法定程序。

王志刚说,不排除评估公司是受到某些力量的利诱和胁迫,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作出这一违法常理的决定,王志刚表示,他将继续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于该事件进展,媒体将继续予以关注。(丛陌)

原文来自腾讯新闻:https://new.qq.com/rain/a/20220228A02GPN00

编辑: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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