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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鄂尔多斯:王建平被指利用文件诈骗巨额资金却逍遥法外

时间:2024-06-23 23:05:09    来源:焦点日报    

本站讯 自2024 年5月下旬以来,一篇题为《王建平利用疑似政府文件诈骗巨额资金恳请依法调查》的帖文成为网上的热点。在该帖文中,实名反映人王吉义称:鄂尔多斯市政府办公厅工作人员冯文华,利用职务之便,违法违规出具疑似政府文件,伙同诈骗分子王建平实施合同诈骗2亿多元,但是,由于王建平有强大的保护伞,至今仍逍遥法外。他强烈要求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鄂尔多斯市政府、鄂尔多斯市纪委、监察委领导能够认真调查此案,查清本案的真相,不让违法犯罪分子逃避法律的制裁,还内蒙古一个良好的营商环境。

王吉义介绍的王建平实施诈骗基本事实

王吉义在帖文中说:我是浙江省奉化市一名退役老兵,1970年入伍,至今已有50多年了,现就鄂尔多斯市政府办公厅工作人员冯文华,违法违规出具《关于支持内蒙古凯创投资集团开展煤田前期勘探工作的通知(鄂府办函[2011]144号)》(以下简称“144号文件”),伙同诈骗分子王建平实施合同诈骗2亿多元的事实,向您反映如下:

2010年前后,我在鄂尔多斯市经商,通过朋友认识了王建平(身份证号:152728197209223610)。王建平称其已经取得了一个由鄂尔多斯市政府招商引资的直升机制造项目,并说该项目政府会为其配置大量煤炭资源。同时,王建平向我们出示了144号文件,该通知是发给准格尔旗政府的,并加盖了鄂尔多斯市政府办公厅的印章,签发人为冯文华,抄送鄂尔多斯市国土资源局和煤炭局,该通知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内容上,均符合群众对政府文书的认知和理解。

基于对144号文件的信任、对鄂尔多斯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国土资源局、煤炭局等政府机关的信任,我、陈英雄、胡传旺等分别与王建平签订了《合作施工协议》等协议,并按照协议的约定向王建平指定的银行账户合计转款2亿多元。然而, 144号文件所说的“煤炭资源”实际上根本不存在,导致我们与王建平签订的《合作施工协议》无从履行,王建平将该款项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及向某些政府领导行贿等,致使本人巨额资金被骗。

王吉义对144号文件的质疑

在王吉义看来,144号文件属于违法违规签发的政府文件,有极大可能是冯文华等人伪造或变造、违法违规制作的:

首先,从程序来看,144号文件不符合政府文件签发程序,该文件属于虚假的政府文件。根据政府印发文件的相关规定,在作出144号文件以前,应当履行召开专题会议、形成会议纪要、进行用印审批等流程。但经查,鄂尔多斯市政府并没有关于144号文件的会议纪要,没有关于144号文件前后讨论所依据的相关附属文件。不仅如此,作为144号文件的接收单位,准格尔旗政府也未查到144号文件的底档。既然在政府相关部门没有关于144号文件任何资料、记录留存的情况下,我们有充分的理由怀疑该文件系由144号文件签发人——冯文华伪造或变造、违法违规制作的文件。

其次,从144号文件记载的内容来看,其显然属于虚假的政府文件。144号文件记载:因内蒙古凯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创公司”)与海明堡(亚洲)直升机有限公司决定在鄂尔多斯市投资建设直升机制造项目,鄂尔多斯市政府决定先期配置一处公共煤田火区,为便于凯创公司方便开展勘探工作,鄂尔多斯市政府办公厅向准格尔旗政府发布通知,要求准格尔旗针对凯创公司的前期勘探工作提供帮助支持。

上述文件记载的内容存在多处与政府文件相违背之处,不符合政府文件的行文习惯,足以证明144号文件属于虚假的政府文件。其理由如下:

1、鄂尔多斯市政府无权配置“公共煤田火区”。144号文件称:“……鄂尔多斯市政府决定先期配置一处公共煤田火区……”,根据该表述,能够看出决定给凯创公司配置“公共煤田火区”的主体为鄂尔多斯市政府。但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0〕41号)》第三条第(五)项规定:“申报灭火项目----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汇总相关部门意见后,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审批”。因此,只有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拥有“公共煤田火区”审批权,鄂尔多斯市政府并无审批的权限。

2、根据规定,凯创公司没有勘探治理煤田火区工程的资质。144号文件记载:“为便于凯创公司方便开展勘探工作,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向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发布通知,要求准格尔旗针对凯创公司的前期勘探工作提供帮助支持。”根据该表述,鄂尔多斯市政府指定由凯创公司开展公共煤田火区的勘探工作。但依据2011年10月26日鄂尔多斯市政府颁发的《鄂尔多斯市煤田火区项目监管办法》第2条规定:“鄂尔多斯市伊政煤田灭火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伊政公司)是我市煤田火区治理唯一合法有效的专业公司,境内所有煤田火区项目普查、勘探、设计、申报、治理和申请竣工验收等相关事宜必须统一由伊政公司负责组织实施,任何旗区、苏木乡镇、企业和个人不得实施煤田火区项目的治理工程。”因此,自2011年10月26日起,伊政公司是鄂尔多斯辖区内的唯一煤田火灾灭火治理项目的组织实施者。

根据上述规定,凯创公司明显不具备从事煤田火区治理工作的资质,鄂尔多斯市政府作为该监管办法的制作者,不可能对此政府文件不知情,因此能够判断出该政府文件是虚假及变造的。而且,144号文件不合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强制性规定,即: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该法第二十六条还规定:普查、勘探易损坏的特种非金属矿产、流体矿产、易燃易爆易溶矿产和含有放射性元素的矿产,必须采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普查、勘探方法,并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和安全措施。

3、即便配置“公共煤田火区”,按照规定,鄂尔多斯政府也应当配置给海明堡公司,而不应配置给凯创公司。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工作的意见(内政办发〔2010〕41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政府配置煤炭资源需要满足的条件是:“……一次性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在40亿元以上的先建设大型装备制造和高新技术项目……”。

本案中之所以涉及政府配置煤炭资源,系因鄂尔多斯市海明堡直升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海明堡投资公司)于2010年8月20日、2011年4月20日与鄂尔多斯市政府、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政府、凯创公司签订了《项目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由海明堡投资公司同意在鄂尔多斯市投资航空产业项目。如海明堡直升机项目投资符合合同约定,鄂尔多斯市政府、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政府则承诺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资源管理的意见(内政发[2009]50号)》,为海明堡投资公司投资项目配置煤炭资源,配置资源量依据实际投资进度和内容分批配置。

因此,即便政府按照规定需要配置“公共煤田火区”,也应当配置给海明堡投资公司,但144号文件配置的对象却是王建平的凯创公司,明显与政府文件及《项目合作协议》相悖,属于虚假文件。

更有甚者,同样一处煤炭资源,却分别配置给了两个公司,足以证明144号文件是虚假、伪造或变造的。

根据144号文件,鄂尔多斯市政府已经给凯创公司配置了煤炭资源,而2012年12月,海明堡投资公司又针对同一处资源提交了配置煤炭资源的申请。2013年7月,鄂尔多斯装备制造基地管理委员会向鄂尔多斯市政府请示,2016年3月鄂尔多斯市政府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申请。所有申请均在相关部门留有证明材料,而至今海明堡公司都没有申请成功。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凯创公司取得政府配置的煤炭资源没有经过任何申请或审批,仅凭144号文件就取得了政府配置的一处煤炭资源,明显不符合政府文件的签发习惯。这很难不让人怀疑144号文件存在个别人员弄虚作假,以政府机关的名义谋取私利的嫌疑。

因此,我们认为,144号文件的形成过程存在违规、伪造、变造的情况,属于非法形成的文件,对王建平实施合同诈骗行为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114号文件的形成过程中,不排除存在王建平与某些政府官员如冯文华等人相互勾结,伪造、变造政府文件实施诈骗的可能。

就此问题,我已经向鄂尔多斯市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在审查过程中认为,144号文件系生效的政府文件,该文件中的政府印章是真实的,因此在没有确定144号文件虚假以前,无法对王建平的合同诈骗行为进行立案侦查。由此,144号文件变相成为了王建平及冯文华实施合同诈骗罪的护身符。为此,我们也曾在十几年时间里多次向鄂尔多斯市政府、纪委监委等机关部门反映、投诉,举报,但至今无人问津。

公安机关认定王建平构罪而检察机关却存疑不诉

记者从王吉义处看到了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的一份起诉意见书和宁波市奉化区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

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的起诉意见书(甬公奉[经]诉字[2021]00062号)认定:1.王建平在案发时已陷入严重资金困局的情形下,在其本人和凯创公司未实际取得政府煤炭资源配置的前提下,向被害人王吉义和其他人谎称拥有政府配置的位于二道柳地区的且三个月短期内可实施开工的灭火工程煤炭资源,通过签订根本不可能实现的“灭火工程合作施工协议书”为形式的合同,非法占有巨额资金,涉嫌合同诈骗罪。2.海伊奎技改煤矿总体面积只有1368亩,后期批复的灭火工程不可能超出煤矿总体面积,案发时还在履行灭火工程批复手续中且短期内不可能取得开工令的实际情形下,王建平向本案被害人王吉义和其他人谎称可马上开工,并大肆签订海伊奎煤矿的“灭火工程施工协议书”或“转让开采收益权协议书”等各类形式的合同,非法占有大量资金,涉嫌合同诈骗罪。

但是,检察机关却认为很多重大疑点没有查清,因此决定不予起诉。宁波市奉化区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甬奉检刑不诉[2022]19号)称:“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王建平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是否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行为以及被害人是否产生错误认识等均存在疑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建平不起诉。”

据了解,因为巨额资金“被骗”而王建平却逍遥法外,王吉义曾向多个部门反映问题,但是宁波市检察院依旧维持了奉化区检察院的“存疑”不起诉决定。

王吉义惊呼:查清144号文件真相为啥这么难

在见到记者时,王吉义深有感触的说:本来这个案子并不复杂,只是因为利益关系才被人为的搞复杂了,致使真正的犯罪分子不能受到应有的惩罚。他说,他至今也搞不明白这样几个问题:鄂尔多斯市政府为何出具违法、违规、越权的144号文件?144号文件成为王建平诈骗犯罪工具,鄂尔多斯政府个别官员是否与王建平共同实施了诈骗活动?如今144号文件成为王建平诈骗犯罪的护身符,鄂尔多斯市政府是否在掩饰王建平的犯罪行为?144号文件如此存在严重错误且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涉嫌变造国家公文罪,为什么反映人十多年来多次举报,鄂尔多斯市政府、鄂尔多斯市纪委、监察委、公安局为什么不予查处?我认为:政府文件是政府公信力的象征,它不应该在事前充当犯罪份子行骗的工具!更不应该在事后成为犯罪嫌疑人脱罪的护身符!我想说的是,无论114号文件是真是假都应该召回,是真的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是假的就更加违法,由此可见一味的坚持政治中心主义,不但对政府形象无益反而有害,正确的行为应当是尊重事实,保护基本公民权,不偏不倚,秉持公心,才能保持政府形象无虞,政府更应该审时度势破除旧的窠臼,在现实时代法律的滞后性已经给行政、司法带来许多问题和危机,这些危机不可能纯靠立法来对付,那么只能说错了就是错了,要是错了一味的不纠正,那就错上加错。我热切的期望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鄂尔多斯市政府和纪检、监察部门能够认真对待反映人的举报,认真调查一下此案背后的真相,早日让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认真查出144号文件是李逵还是李鬼,调查清楚,也好给举报人一个交待,给吃瓜群众一个交待,同时也该将王建平绳子以法,还内蒙古一个晴朗的天空。

对于文中的各方观点,本文只是如实引述,并不代表媒体和记者的观点。媒体也热切的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切实重视此案,早日查清真相。对于此案的进展,媒体将继续关注。(记者梅尼 肖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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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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