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讯 八年前,在吉林省松原市下辖的扶余市,发生一起“违法建筑”拆迁补偿事件。当时的扶余、松原两级政府行政决定、复议均认定王恩鹏的一处房屋是“违法建筑”,德卡公司( 全称:吉林省德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据政府的决定按照每平米2500的价格给予了拆迁补偿。离奇的是,八年后的2020年8月6日,德卡公司突然收到扶余市法院的开庭传票和王恩鹏的起诉书,王在起诉书中要求德卡公司按照合法建筑的同等价格给予补偿,补偿差价两项合计1 419730.20元!德卡公司负责人称:“这简直就是一场阴谋,是三方在合谋坑害企业!扶余市的营商环境也太恶劣了!”
改扩建遭群众举报 两级政府认定违法
事件的起因是在2012年。扶余县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书(扶政处字[2012]第003号)是这样描述此事的:当时,扶余县政府接到群众举报,反映繁华路与工商路交汇处,原城西粮库1979 年所建的办公室及仓库,后来卖给王恩鹏,并进行了改扩建,在改扩建中存在违反规划审批问题,县政府对此非常重视,责成县政府法制办对此问题进行了详细调查。
经调查了解,王恩鹏于2003年5月9日经松原拍卖行竟拍买下原城西粮库办公室及仓库。2003年8月对此房产开始改建、扩建,其中对北侧进行了改扩建,由原来的主体部分,向北扩3.56米,此处长28.20米、宽3.56米,面积核定为一至二层共计200.78平方米。虽然此处改扩建部分经过了规划部门审批,但经调查发现审批违反城市总体规划,手续不健全,其中《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内容不全,审批不规范,没有领导签字,也没有编号,违反了规划审批的有关规定,属于违规审批。县规划管理处违规为其发放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条第七款“违反规定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认可文件的”应撤销该许可文件,并确定此处200.78平方米部分为违法建筑。
房屋所有权人王恩鹏持违法获得两个许可文件及此处房产的其它文件将原主体房和后改建、扩建部分(包括违法审批部分),以出售、变更、分割等形式,分别过户到宋玉杰、王恩鹏、陈华、杜彦茹、潘桂艳、王恩鹏、王艳明七人名下……也就是说,这7户房产证核定面积中都包括了以_上违法建筑面积,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属于不应登记范围。
综合以上调查事实,本机关决定依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对宋玉杰、王恩鹏、陈华、杜彦茹、潘桂艳、王恩鹏、王艳明七人所持有的房屋产权证……予以撤销。王恩鹏不服,向松原市政府提出复议申请,松原市政府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松府复决字[2012]95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扶政处字[2012]第003号行政处理决定。
其后,2013年3月22日,德卡公司因开发需要授权原扶余县振兴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现变更为扶余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将该房屋拆迁,并由原扶余县振兴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德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扶余市人民政府与原告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该协议因上述改建扩建房屋等待复议决定为由特补充第十条:“如果被拆迁人王恩鹏、陈华、王彦明3.56米房屋产权被政府撤销部分按房屋给予补偿,被拆迁人王恩鹏享受同等待遇即按一楼20000元/平米、二楼8000元/平米的标准予以补偿”。时任扶余市主管城建的副市长耿秀君还在协议书上签字确认。这就为后来的事埋下了伏笔。
拆迁六年后提起诉讼 法院居然受理并撤销政府决定
就在政府的决定做出六年、并且拆迁补偿已经完成六年后,王恩鹏开始起诉政府了,其在起诉德卡公司的诉状里称其等待复议决定时间长达6年!,
2018年5月2日,王恩鹏因不服扶余、松原两级政府的处理决定书和复议决定书,向松原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松原市中级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吉07行初65号)对此案是这样记载的:
原告王恩鹏诉称:一、扶政处字[2012]第003 号行政处理决定撤销原告房屋所有权证理由不能成立。第一、该处理决定书认为“审批违反城市总体规划”错误,决定书没有具体的事实及依据证明审批违反了城市总体规划,理由不能成立。第二、决定书称“手续不健全,其中选址意见书内容不全,审批不规范,没有领导签字,也没有编号。”此说不能成为建筑系违规审批的理由。二、扶政处字[2012]第003号行政处理决定适用法律错误。第一、被告依据《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及《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撤销原告的房屋所有权证,系适用法律错误。三、被告松原市人民政府维持扶政处字[2012]第003号行政处理决定错误。复议决定延期审理时间太长,又没有任何阐述说明,不能让人信服。综上所述,原告的房屋所有权证合法有效,扶政处字[2012]第003号行政处理决定及松府复决字[2012]95号行政复议决定违法,请求予以撤销。
被告扶余市政府辩称,扶余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扶政处字[2012]第 003 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撤销了扶房权证城字第0016479号、0015166号、0018421 号、0016683号、0018420号、0015165号、005826号七枚房屋所有权证。该房屋是2003年8月原告对此竞拍的房产改建、扩建,由原来的主体部分,向北打50米,此处长28.20米,宽.50米,面积核定为一至二层,共计200.78平方米。虽然此处改扩建经过了规划部门审批,但是违反城市总体规划,其中《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内容不全,审批不规范,没有编号:建设工程规划申请审批表中,没有领导签字,属于违规审批。原告将原主体房和改建、扩建以出售、变更,分割等形式,分别过户到原告等七人名下,其中所占用的面积均含有违法审批的200.78平方米面积中的部分。故适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作出该处理决定。综上,扶余市人民政府认为扶政处字[2012]第003号行政处理决定是正确的,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请求。
经庭审,法院虽然采信了被告扶余市政府一方提供的证据,但法院认为,扶余市政府于2012年10月9日依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作出了扶政处字[2012]第002号处理决定。因《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于2008年7月1日废止,故原扶余县政府据此作出的处理决定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复议机关维持该处理决定错误,应予纠正。法院判决:一,撒销被告扶余市人民政府于2012年10月11日作出的扶政处字[2012]第003号行政处理决定;二、撒销被告松原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的松府复决字[2012]95号行政复议决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扶余市人民政府负担。
令人感到狐疑的是,扶余市政府败诉后并没有上诉。更令人不解的是,在国家建设部和吉林省政府都已经颁布新的房屋登记管理办法后,两级政府为什么要选择已经废止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作为法律依据做出行政决定和复议决定?为什么不用2012年实施的《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新规定辩论?是因为水平低?还是有意配合?
意外收到起诉书 德卡公司痛批扶余营商环境
就在2020年8月6日,德卡公司意外收到了王恩鹏的民事起诉书,至此,德卡才得知王恩鹏当年的违法建筑已经被法院合法化了,不仅如此,王还要其补交当年拆迁补偿的巨额差价款140多万!更为严重的是,通过王恩鹏的案例,德卡得知,在扶余还有多家曾经以违法建筑获得补偿的被拆迁户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同样也撤销了政府当初对其“违法建筑”认定的行政决定。德卡公司称:如果这些原来的违法建筑都翻案的话,等待我们的就将是万劫不复的悲惨结局!这是什么样的营商环境?这,简直就是针对德卡的谋杀!
针对当初为什么在拆迁补偿协议里增加第十条的问题,王恩鹏在起诉书中称:“该协议因上述改建扩建房屋等待复议决定为由特补充第十条”。
研究过王恩鹏的起诉书后,德卡公司对扶余市政府和扶余、松原两级法院在此事上的做法提出诸多质疑:
一,为什么《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于2008年7月1日已经废止了,新的《房屋登记办法》早已经实施多年,《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也已经于2012年3月1日实施,扶余市政府还要依据已经废止了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作为政策依据做出行政决定,却只字不提新规,而且在法庭答辩中也只是以被废止的旧规做依据,却只字不提新规和《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这是不是有意配合原告、设陷阱谋害企业?
二,不论按照新规,还是旧规,王恩鹏的改扩建房屋都属于违法建筑,即使是依据《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也认定其是违法建筑(见扶余市政府的处理决定),但是法院却仅仅以《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废止为由,认定两级政府做出的决定“适用法律不当”,但对2012年实施的《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却只字不提,从而认定王恩鹏的改扩建房屋合法,这是偷换概念、逻辑混乱,是有意为违法建筑洗白。《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一条规定: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公告作废。《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八条也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即使是扶余市政府引用的法规已经废止,但是依据上述两个新规,同样可以认定王恩鹏的改扩建房屋属于违法建筑。松原市法院如此选择性引用法规条文,其目的就是为违法建筑洗白,是典型的枉法裁决。
三,德卡公司当初按照违法建筑给予王恩鹏拆迁补偿,所依据的是扶余市政府的行政决定书和松原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政府的行政决定和复议错了,不能由企业买单,政府应该承担补偿责任。换句话说,如果不是政府认定其为违法建筑,德卡公司是不可能按照违法建筑给其补偿的,如果当初就要求德卡按照商业用房给予拆迁补偿的话,德卡能不能选择开发那个地块还是未知数。
四,王恩鹏的诉讼时效涉嫌严重超限,法院受理超限起诉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王恩鹏的行政复议居然一等就是六年!其诉讼时效是否严重超限?如果其最终收到松原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严重超限的话,人民法院就根本不该立案。扶余法院是否有人受贿?德卡公司认为,这是典型的政府秋后算账破坏营商环境、坑害外来投资商的行为,十分恶劣。
对于本案,媒体将密切关注。(记者梁辉 峻岭)
原文来自北京时间:https://item.btime.com/443uqiql92k99ermod1tnp7i68j
编辑: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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