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讯 2021年3月8日,松花江畔著名的北大壶滑雪场脚下,已是春光明媚,曾经的建筑商张德富却独自一人卷缩在一间很小的办公室里,脸上刻满了沧桑和坎坷......八年前,他实际施工了永吉县北大壶镇北来顺商场,对方却拒不给付工程款。打了七年的官司,他终于赢了,可是吉林市中级法院一个匪夷所思的“院长发现”,直接推翻了三级法院的裁判,将他本以全胜且已执行的官司打回原点,他感到十分不平:“这是多么恶劣的司法环境?在吉林市,还有公理吗?在这样的司法环境下,吉林市的企业还能生存吗?!”
许传新拒不给付工程款,法院多次判令给付
张德富是吉林省吉林市人,曾经当过兵,是一名退伍军人,退伍后干过一些工程。他向记者介绍:2012年7月,张德富与永吉县北大壶镇内的许传新签订了建筑施工合同,并同时进场施工。2013年10月30日竣工,并通过验收合格已使用。之后在结算工程款的过程中,两人出现分歧。2013年10月10日,张和另外两人将工程结算书送达许传新的传新影楼,许拒绝签字,许认为楼盖完了,也开始使用了,不给结算就给不了工程款。无奈之下,张德富只好将许传新诉至法院要求其给付工程款,永吉县法院经开庭审理分别做出(2015)永民一初字第1031号和(2015)永民一初字第1032号两个判决,其中(2015)永民一初字第1032号这样记载: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31日,被告许传新(甲方)与原告张德富(乙方)、嘉鑫公司(丙方)签订北来顺商场、商住综合楼、车库项目转让合同,三方就该项目转让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该协议于2013年6月5日作废。原告张德富借用凯达公司的施工资质,于2012年7月7日进场施工,建设北来顺商场(三层),2013年10月30日竣工,并向建设单位管理部门报请竣工验收。在建设过程中,均是被告许传新给付原告张德富工程款。该楼实际建筑面积6226.40平方米,现已交付使用,被告北来顺商场于2014年1月22日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原、被告因工程款问题发生纠纷,原告于2013年自行编制工程决算书后,向法院提起告诉,要求被告许传新、北来顺商场及第三人锦龙公司连带给付所欠工程款及利息8279060.04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德富及被告许传新分别提出申请,要求对诉争工程造价、未完工程进行鉴定,但因为双方均未交鉴定费而被退回。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的,应予支持”......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本案原告张德富没有施工企业的资质,借用凯达公司的资质施工,其与被告三九永吉县分公司及被告许传新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合同虽然无效,原告因未交纳鉴定费致使其申请鉴定的工程造价被退回,但该合同约定了计价方法,原告按照图纸完成了工程建设,该工程已投入使用,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该工程的建设单位为被告北来顺商场,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被告北来顺商场的负责人许新龙为被告许传新的长子,在施工过程中均是被告许传新与原告张德富进行工程款结算,应认定被告北来顺商场与被告许传新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因此,对所欠原告的工程款应由被告北来顺商场承担给付责任,被告许传新不承担责任。被告许传新、北来顺商场提出有未完工程并申请鉴定,因其没有交纳鉴定费用致使鉴定被退回,需承担不利后果......该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依照《民法通则》、《合同法》、《建筑法》、《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永吉县法院分别于2016年5月24日和6月8日作出了(2015)永民一初字第1031号和(2015)永民-初字第1032号两份判决书,判令许传新给付张德富工程款694.4万元和487.2万元,合计1181.6万元。
对此,许传新不服,上诉至吉林市中级法院,吉林市中法通过开庭审理,判决维持原判,之后又以双方当事人不同意做工程造价鉴定为由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永吉县法院以同样的理由改判,(2017)吉0221民初5号判决书驳回了张德富的诉讼请求。张德富又上诉到吉林市中院。2017年12月20日,吉林市中院通过开庭审理,作出了(2017)吉02民终2522号终审判决,认定(2017)吉0221民初5号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判决给付张德富工程款340多万元及利息。
穷尽司法程序仍不给付,“院长发现”为其“挡箭”
据相关法律文书记载,虽然以上判决均已生效,但许传新还是不服,于2017年、2018年分别将上述两案提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吉林省高院分别于2017年11月20日和2018年8月21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均驳回许传新和北来顺商场的再审申请。
许传新仍然不服,于2018年和2019年,分别向吉林市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程序,吉林市检察院于2018年3月22日对许传新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2019年3月22日吉林省检察院对许传新的北来顺商场同样作出了《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至此,许传新的司法程序已经穷尽,该是给付工程款的时候了。但是,张德富万万没有想到的是,2019年8月22日,他突然接到吉林市中法(2019)吉02民监12、13号民事裁定书,以“院长发现”该上述两个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为由裁定再审,但是这两个裁定却并没有说明究竟确有什么错误、错在何处。吉林市中院遂于2019年12月5日开庭审理了北来顺商场案,12月9日作出了(2019)吉02民再52号民事裁定书,一举撤销了(2017)吉02民终2522号及永吉法院(2017)吉0221民初5号判决,发回永吉县人民法院重审!
永吉县法院重审后,于2020年12月28日做出(2020)吉2021民初760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张德福作为实际施工人,要求许传新给付工程款的请求应予支持”。但该法院又称:“庭审中,经向张德富及许传新释明后,其二人在规定时间内均未向本院提出工程造价鉴定申请。本院依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无法确定案涉工程款的具体数额。依据民事案件举证责任规定,张德富主张支付工程款,其负有证明自己诉讼主张的证明责任,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工程款数额,对此应由张德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因张德富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工程款数额,故应驳回张德富的诉讼请求。”法院因此判决:“驳回张德富的全部诉讼请求。”
令人匪夷所思的是,此前的永吉县、吉林市和吉林省三级法院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做出的判决,该解释称:“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而在吉林市中法“院长发现”“确有错误”后,此司法解释并没有被废止,永吉县法院却以“未向本院提出工程造价鉴定申请”、“无法确定案涉工程款的具体数额”为由驳回张德富的全部诉讼请求!永吉县法院到底是怎么了?
被告的上访结束了,原告的上访之路却开始了
张德富对记者说:当接到(2019)吉02民再52号民事裁定书时,我感到非常震惊和意外,吉林中院居然可以随心所欲的撤消原终审判决,可是,直到第二次开庭审理,该院也没有指出原终审判决到底是什么地方“确有错误”,许传新也没有提供新的证据,法院仅以两案合并审理为由发回重审,这是对法律的严重践踏!更为严重的是程序违法,司法解释明确了再审的条件,许传新已经向吉林省高院申请再审被驳回,申请检察院监督也没得到支持,该项目既不涉及国家利益又不涉及公共利益,返回来还要再审,这不是视法律为儿戏吗?难道法院院长就可以随意的践踏法律?有权就可以任性吗?就可以随意的推翻上级法院和检察机关的审查决定?难道上级机关也是错误的吗?这两个案件是普通的不能再普通的民事案件,经过一审、终审、申请再审、检察监督所有程序,但还是“裁定”撤消原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那吉林省高院的裁定算什么?省检察院的决定又算什么呢?难道都是废纸吗?连这样的事都能发生,人民群众还怎么敢相信法律,拿什么去捍卫公平、正义?!
张德富说:原来,我还不知道怎么回事,直到2019年12月5日参加庭审时,我才得知:该案的程序实际上并不是院长发现确有错误,是许传新缠访、闹仿的结果,是通过信访巡查平台转给法院的。但是不管什么访、什么平台,都必须在公平、公正和法律的范围内运行。许传新向哪个部门、哪一级部门上访的,哪个平台转过来,我不知道,也不让我知道。但是我们法院和审判委员会在作出裁定之前是不是要了解一下情况?最起码要听取各方当事人和原审法官的意见吧?就这样稀里糊涂草率的裁定重审,你们知道给我带来了多么严重后果吗?你们知道这后果会损害了多少人民群众的利益了吗?这个工程涉及到十几个人的切身利益,有的可以说已经到了倾家荡产、家破人亡的地步了,你们法院可以调查去。许传新可以上访、缠访、闹访,难道就不怕因此引发群体上访事件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的十分清楚,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款,永吉县法院明知这个司法解释,却硬是找出一个没有工程造价鉴定的理由,驳回我的全部诉讼请求,简直是视法律为儿戏!
张德富表示:对吉林市中院这种做法,本人表示强烈的愤慨和不满,日前,他在提起上诉的同时,已经走上了上访之路,他要坚决请求吉林省高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对吉林市中院这种做法予以纠正,并追究违法人员的法律责任。(记者光瑞 劲松)
原文来自法制与社会:http://www.fzshcn.com/society/G2013690NT5D.shtml
编辑: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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