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讯 也许这是个创造奇迹的年代?不过发生在吉林省通化市的这起案件也太离奇了吧?有人指控其涉嫌犯罪,有多名证人证明其涉嫌犯罪,其本人承认犯罪,警方几经“调查”也认定其涉嫌诈骗犯罪,但就是不抓人!你说离奇不?更离奇的是,这件离奇的怪案居然发生在全国政法系统教育整顿期间,任被害人怎么举报,涉嫌犯罪的武江还是大摇大摆的在市面上横晃!你说牛逼不?!而创造这一奇迹的竟然是通化市公安局!
陈一为实名举报的简要回放
记者通过网络搜索发现,自2021年4月以来,一篇标题为《吉林通化:武江精心设局骗取七千万为何至今未受法律严惩?》的实名举报帖文在网上很火,先后被法治与社会网、腾讯、百度等上百家网站转载。该帖文的实名举报人是陈一为。其在举报中称:
“我是吉林省通化市北方汽贸集团(简称北方汽贸)董事长陈一为。自2010年以来,通化市超越高科电子有限公司(简称超越高科)董事长武江精心设计骗局,诈骗我和银行贷款7000多万元。对于此事,武江本人承认,还有多名证人证明和大量书证、录音证据佐证,但通化警方却认为未发现武江的犯罪证据,至今也不抓人,致使一个好端端的企业——北方汽贸濒临破产,而真正的涉嫌套路诈骗严重犯罪的武江至今仍未受到法律的严惩。
我和武江是亲属关系,平日里,武江总是大哥长大哥短的叫着我,关系也就处得还算不错,因此,我也就对他放松了警惕。2010年,武江以超越高科董事长的身份找到我,在没有实际支付能力的情况下,虚构了房地产开发的事实,骗取我的信任,与我签订了北方汽贸股权转让协议,之后却长期隐匿不见,也不交付500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此前,武江曾以房地产开发需要前期启动资金为由,骗取了我集团旗下北方汽车出租公司的房照,并用该房照在农联社贷款550万元,至今连一分钱本息也未还。武江委派的负责人陈秀忠,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我集团旗下北方汽车销售中心法定代表人和北方汽车出租公司41%股权、北方汽车维修公司33%股权,通过伪造笔迹的方式,变更到陈秀忠名下,并以公司名义对外举债2000余万元。之后,其又将法定代表人变回到我名下,然后组织和带领债权人到法院起诉,通过法院拍卖公司资产的手段将债务嫁祸于我,侵吞北方汽贸上亿资产。武江、陈秀忠等人在经营期间,侵占北方汽贸资产近千万元。
在被逼得走投无路的情况下,2020年4月22日,我才到东昌公安分局报了案……但是两个月后,令人匪夷所思的咄咄怪事发生了:东昌分局经侦大队在根本没有调查取证的前提下,竟以‘未发现犯罪事实’为由下达了不予立案通知书。对此,我不服,将此问题反映到通化市委和市政府,通化市一位主要领导作了批示,要求警方认真调查此案。但是,办案单位、复议、复核单位并没有找我调查,就先后再次做出了没有犯罪事实发生、不予立案的通知(详见东昌公【经侦】不立字【2020】25号)。我认为,通化公安机关的做法,是在保护犯罪,是对犯罪分子的公开袒护和包庇!其对法治环境和经济环境的破坏程度,远远超过武江等人的犯罪,是令人不能容忍的。”
通化市公安局的答复意见
记者通过网络,联系到举报人陈一为。据陈一为介绍,他通过网络实名举报后,通化市公安局于5月17日做出了加盖了公章的《关于陈一为控告事项的答复意见》。该答复意见对陈一为答复如下:
“一、武江虚构事实,骗取你北方汽车出租公司的一本房照,在鸭园信用社贷款550万元至今来还,涉嫌诈骗罪。
经查,2009年9月29日,武江将你在江东信用社的200万元抵押贷款偿还后,借用你北方汽车出租公司的一本房照在鸭园信用社办理抵押贷款550万元。武江提供虚假材料、虚构贷款用途取得贷款的行为涉嫌骗取贷款罪,我局已于2020年9月17日对武江骗取贷款案立案侦查,现已依法移送起诉。
二、陈秀忠在经营管理北方汽贸集团期间,私自变更北方汽车销售中心、北方汽车维修公司、北方汽车出租公司的股权及法人。
经查,2012年4月23日,北方汽车维修公司股权由陈一为全部持股变更为陈一为占股66.7%、陈秀忠占股33.3%;2012年5月21日北方汽车出租公司变更为陈一为占股58.8%、陈秀忠占股41.2%;2014年7月17日北方汽车销售中心的法人由陈一为变更为陈秀忠;2014年12月2日北方汽车维修公司的法人由陈一为变更为陈秀忠;2014年12月3日北方汽车出租公司的法人由陈一为变更为陈秀忠;2015年11月17日北方汽车销售中心、北方汽车维修公司、北方汽车出租公司的人变更回陈一为。
根据省担保公司贷款档案中的调查材料、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江东信用社的贷款档案及相关证人证言,你对股权、法人变更事项知情。你与陈秀忠股权、法人变更的争议,属于民事纠纷。
三、武江、陈秀忠经营管理北方汽贸集团期间,大肆举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经查,陈秀忠经营北方汽车销售中心期间,以北方汽车销售中心的名义向其亲属、朋友以及公司员工借款用于公司经营,相关债权人均已在东昌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东昌区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裁定,现已进入执行阶段。陈秀忠不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四、武江、陈秀忠经营北方汽贸集团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资产,二人涉嫌职务侵占罪。
经查,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计审计报告及调查的相关证据,武江、陈秀忠不涉嫌职务侵占罪。
记者注意到,通化市公安局的答复意见已经认定武江涉嫌犯罪:“武江提供虚假材料、虚构贷款用途取得贷款的行为涉嫌骗取贷款罪,我局已于2020年9月17日对武江骗取贷款案立案侦查,现已依法移送起诉。”对于其他举报内容,答复意见称均不构成犯罪,云云。
对公安局的答复陈一为提出强烈质疑
那么,既然武江已经涉嫌犯罪,而且公安机关已经于“2020年9月17日对武江骗取贷款案立案侦查”,为什么至今也不抓人呢?对此,陈一为十分不解。他愤然向通化市委、市政府、市政法委领导再次反映问题。在《关于通化市公安局<关于陈一为控告事项的答复意见>中相关问题的反映》中,陈一为提出几点质疑:
“答复意见”中第一项称武江虚构事实,骗取你北方汽车出租公司的一本房证,在鸭园信用社贷款550万元至今未还,涉嫌诈骗罪。公安机关的“答复意见”,只说武江借用我北方的房照在鸭园信用社抵押贷款,提供了虚假的材料,涉嫌骗取贷款罪,目前已依法移送起诉。而对武江虚构开发事实,骗取我公司房照十年不还,造成我近千万元损失,是否构成诈骗犯罪却只字不提。我在公安机关举报时说的非常清楚,武江虚构开发北方汽贸所在地,需要前期费用,才向我借的房照贷款。但十年来并没有开发,贷款资金却不知去向,难道公安机关没调查出来吗?难道诈骗银行贷款就构成犯罪,对于诈骗我北方汽贸就不构成犯罪吗?公安机关为何对于我北方汽贸是否被诈骗没有正面回答?这其中到底有啥隐情?
“答复意见”中第二项,对于陈秀忠私自变更股权及法定代表人之事,居然说成是我知情。在举报时,我明确的提出了我对股权、法定代表人的私自变更是不知情的,如果知情我没有必要再到公安机关报案给其增加麻烦。公安机关的答复简直是罔顾事实,所问非所答,明显是在包庇陈秀忠的犯罪行为。
这件事的经过是这样的:2020年4月,我回到通化后才发现我的两个公司股权及一个独资公司法定代表人被他人私自篡改,于是我才到公安机关报案,请求公安机关调查。然而,公安机关在经过一年的所谓调查后,以我在金融机构贷款签字为由,来推断我自己知道股权被改动,真是可笑至极。股权的私自变动连与我签订股权购买协议的武江自己都证实是陈秀忠自己私自篡改,陈一为并不知情。对此,我提供了大量的能证明是陈秀忠指使他人所为的证据,陈秀忠本人都承认我陈一为不知情,而公安机关却利用风放马牛不相及的所谓贷款签字来推导出我陈一为知情的结论。请问公安机关这样做是何目的?况且我的股权被改动是在2012年,而我贷款签字是在2014年,当时贷款是为了武江能经营下去,由于武江没有支付我股权购买款,所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权是不能改变的,贷款必须是我签字,才能办理的。股权即使变更了也得变动给武江,不可能变给与我没有任何关系的陈秀忠名下,如果以这个来评判我知道股权变给陈秀忠,那岂不太可笑了?
“答复意见”中第四项称,武江、陈秀忠经营北方汽贸集团期间,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公司资产,二人不涉嫌职务侵占犯罪。公安机关在一年的调查、审计中,并没有针对涉案的资金来源、去向针对性的开展审计,而是审计企业盈亏状态,而对于我举报陈秀忠涉嫌职务犯罪的主要证据却置若罔闻,此种做法令人不能理解。我们提出陈秀忠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修理厂、楼顶屋面出租得到近四十万资金,全部据为己有。另外还利用公司资金77万多元为自己购买房屋。这些证据早就提交给了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既不调查,也不说明情况,这是赤裸裸的包庇犯罪行为。
陈一为还说:我今天的遭遇几乎就是湖南新晃一中“操场埋尸案”的翻版,在通化从上到下似乎都在掩盖真相,这是十分可悲的。一个地方,出现几个犯罪分子并不奇怪,也并不可怕,可怕的是犯罪分子犯罪后,却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其对地方经济的打击和破坏力远远超过犯罪本身,因为犯罪分子只是坑害了某个企业或个人,而公检法对犯罪的保护等于是在鼓励犯罪,坑害的却是整个地方!如果容忍此类事件发生,那么,整个地方将何以发展经济?将怎样发展经济?我相信,长此以往,通化将会成为犯罪分子的天堂!合法做生意的老百姓将何以安生?
据陈一为介绍,网络实名举报后,通化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十分重视,多次做出批示,但由于诸多因素干扰并未落实。与此同时,武江到处扬言公安查的不是我而是陈一为。陈一为曾多次向公安局领导建议召开三方听证会,不搞暗箱操作,一次会议就可解决倾向性调查问题,但都不被采纳,截至记者发稿时,通化市公安局仍未对武江采取强制措施。但是陈一为相信正义可能会迟到,绝不可能缺席,在各级领导的重视下,尤其是在大量证据和铁的事实面前,正义很快就会到来!
对于文中的各方观点,本站不能妄加评断,只是如实引述,也不代表媒体的立场和观点,相信广大网友和读者们自有公论。对于此案,媒体将继续关注并将跟踪报道。(记者李晖 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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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法治与社会网:http://www.fzshcn.com/society/G2014071NT5D.shtml
编辑: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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