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讯 2022年12月12日,吉林省吉林市圣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圣龙公司)委托律师,收到吉林市龙潭区检察院“吉市龙检刑不诉[2022]352、353、354、355、356号不起诉决定书,看后感到十分震惊。在圣龙公司董事长高宝臣和他的律师看来,根据公安机关侦查卷宗和其委托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在这起职务侵占案中,杨淑珍、孙红亮、王明明、杨庆祥、李博不仅涉嫌职务侵占罪,还涉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证据确凿,但龙潭区检察院却不予起诉,其背后肯定有不为人知的秘密。日前,吉林市公安局已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复议复核,圣龙公司已经向吉林市检察院提出申诉并向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了举报。
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
据龙潭区检察院“吉市龙检刑不诉[2022]353号不起诉决定书记载:吉林市公安局移送起诉书认定:2006年11月,圣龙公司董事长高宝臣移民加拿大,遂授权该公司股东、监事杨淑珍全权负责管理圣龙公司和大龙华商业城所有事宜。2014年8月26日,高宝臣回国在接管大龙华商业城时,发现记录大龙华商业城经营情况的圣龙公司原始财务账册不知所踪,高宝臣、李玉梅(高宝臣妻子,圣龙公司实际负责人)多次向圣龙公司总经理杨淑珍索要公司财务账簿,杨淑珍均以不知去向等理由拒不交出。自2006年11月至2014年8月,杨淑珍管理圣龙公司期间,公司所有收入来自于大龙华商业城对外租赁及自营的大龙华娱乐城,并计入圣龙公司财务账。在此期间,高宝臣多次向杨淑珍索要公司财务账簿并要求和其进行对账,杨淑珍都以各种理由拒绝,未与高宝臣对账。2014年8月26日,高宝臣重新接管公司时,杨淑珍没有与其进行财务账簿的交接,且高宝臣发现记录2007年至2013年间大龙华商业城经营状况的圣龙公司相关财务账册不知所踪。
2014年初,高宝臣接管公司前,公司员工李柏青(杨淑珍司机)伙同公司四楼经理王明明(杨淑珍侄女婿)、李博(杨淑珍干儿子)将装有账簿的三个纸箱和三个编织袋从大龙华商业城五楼电梯运至一楼,后驾驶杨淑珍平时乘坐的车辆将上述物品带离并隐匿至吉林市龙潭区泡子沿街合肥路一个三层小楼内,该处房屋系圣龙公司存储东物的仓库。2015年下半年,杨淑珍伙同孙红亮,先后两次参与并唆使杨庆祥、李博、王明明在泡子沿合肥路三层小楼房处,共同将记录大龙华商业城经营情况的圣龙公司原始财务账册在一楼房间内和院内,用明火焚烧的方式销毁。
公安机关经依法侦查还查明:2006年11月至2014年8月,杨淑珍在管理圣龙公司期间,利用公司股东、总经理及实际控制人的职务便利,伙同其子孙红亮采取收入不入账、转移收入等手段侵占圣龙公司资产2225251.39元。
经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公安机关认定职务侵占犯罪事实如下:2006年11月至2014年7月,杨淑珍在管理圣龙公司期间,利用公司股东、总经理及实际控制人的职务便利,伙同其子孙红亮采取收入不入账、转移收入、虚列支出等手段侵占圣龙公司资产54899396.02元,其中孙红亮侵占公司资金数额7180127元。
龙潭区检察院的不起诉理由
对于为什么不起诉杨淑珍、孙洪亮,据“吉市龙检刑不诉[2022]352、353号不起诉决定书记载,龙潭区检察院的理由是:“经本院审查并退回侦查,本院认为吉林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要表现为涉嫌职务侵占部分吉林市圣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大龙华商业城产权不明,导致大龙华商业城租金收入分配权属不明。圣龙公司盈利情况不明。圣龙公司财务管理混乱,高宝臣、杨淑珍个人同圣龙公司、大龙华商业城钱款混同,资金使用情况不明,杨淑珍管理期间圣龙公司资金的支配、提取方式不明。杨淑珍管理期间使用钱款去向不明,无法认定被杨淑珍个人及孙红亮侵占,根据杨淑珍供述,其将大龙华商业城租金等收入用于清偿公司、高宝臣个人对外债务、员工开支、装修等公司、高宝臣个人支出,无充足证据否认其辩解。
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部分:涉嫌烧毁账簿制作过程、如何保管、丢失账目种类、烧毁账簿涉及金额不明;除言辞证据外,现没有其他物证书证支持销毁账簿犯罪事实,且言辞证据间存在矛盾,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淑珍不起诉,并建议侦查机关继续补充侦查。
对于其他三人为什么不起诉的理由雷同,本文不再详述。
圣龙公司认为杨淑珍等人犯罪证据确凿
2022年12月12日,圣龙公司收到对杨淑珍等五人的不起诉决定书后,很快就提出申诉,其陈述的事实理由如下:
第一部分:龙潭区检察院对杨淑珍等五人不起诉的理由不充分,事实认定错误。
一,龙潭区检察院所阐述“吉林市圣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大龙华商业城产权不明,导致大龙华商业城租金收入权属不明”的认定不成立:
1、“大龙华商业城有限责任公司”没有产权:经侦支队侦查补充起诉卷宗第四卷第135页,“吉林市房屋权属交易服务中心”向吉林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出具查询信息,截止2022年2月16日“吉林市大龙华商业城有限公司”未查到房屋所有权登记,即:吉林市大龙华商业城有限公司没有不动产登记,不具有“产权”资格。
2、“大龙华商业城”营业执照被吊销,没有合法经营权,其账户资金均为圣龙公司租金,故不存在“租金权属”问题:经侦支队补充起诉卷第四卷第40页,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决定书,因大龙华商业城有限责任公司在2006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未按规定参加2005年度企业年检,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3、经侦支队补充起诉卷第1卷第45-46、49-61页银行明细。其账户资金来源均是圣龙公司的租金,不存在权属问题。
4、产权、租金权属明确:大龙华商业城内负一层产权人是高宝臣,租金收入权属高宝臣,但归圣龙公司使用。
大龙华商业城一层、二层产权人是圣龙公司,租金收入归属圣龙公司。
三层产权人高宝臣,2008年法院判决归属杨淑珍,2010年更名产权人杨淑珍,租金根据四方协议2013年第2季度以后支付给杨淑珍(32卷第61页-66页),之前所属杨淑珍租金2,878,782.79元已经在审计报告结余金额中扣除(见经侦支队补充起诉卷第1卷第35页“全部收入情况汇总表”)。
四层产权人高宝臣,租金收入归圣龙公司使用。
五层产权人高宝臣,租金归圣龙公司使用。2009年1月20日经中院判决归属中国银行用于偿还圣龙公司贷款,产权人一直没有更名,归高宝臣使用,租金归圣龙公司(见刑事侦查卷宗一卷中院判决)。
5、大龙华商业城是遵义路5号楼大厦的名称,执照被吊销后,没有主体资格,该银行账户没有注销,一直使用到2013年,其账户中的资金均为圣龙公司的租金(见补充侦查卷第1卷第45-46、49-61页)。
6、有关大龙华商业城的权属问题犯罪嫌疑人杨淑珍的供述如下:
(1)大龙华商业城是因为圣龙公司没有出租业务开不了发票而成立的,圣龙公司增加了业务后,大龙华商业城没有年检就被“注销”(吊销)了。大龙华商业城归圣龙公司管理(见刑事侦查卷宗诉讼卷第2卷第59页杨淑珍2020年9月1日9时34分笔录)。
(2)大龙华商业城成立是李玉梅办理的,杨淑珍本人不知道自己所占的股比,知道自己是法人(见刑事侦查卷宗诉讼卷第3卷第32页2020年7月17日11时08分笔录)。
(3)大龙华商城杨淑珍没有投入1分钱,之所以成为法人是李玉梅办理的,是和高宝臣商量的结果,因为自己是圣龙公司的股东,所以大龙华商业城法人用自己的名字(见刑事侦查卷宗诉讼卷第3卷第40页2020年7月22日17时55分笔录)。
综上,公安机关卷宗证据说明,龙潭区检察院所阐述“吉林市圣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大龙华商业城产权不明,导致大龙华商业城租金收入权属不明”的认定和公安机关侦查证据相反,其不起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
二、圣龙公司财务状况是亏损,不存在盈利情况,其理由如下:
根据审计报告做出的结论,高宝臣用个人收益归圣龙公司使用的资金为32,085,945.03元(见补充起诉卷第1卷第35页《全部收入汇总表》)。根据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吉中民二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圣龙公司2004年在中国银行贷款由高宝臣个人资产遵义路5号楼五层偿还,合计利息本金32,131,707.53元(见刑事侦查卷宗[一]卷第53页至55页)。根据高宝臣用个人资产北方宾馆偿还刘小萍债务找差款付圣龙公司3,100,000元(见刑事侦查卷宗(一)卷2022年10月27日杨淑珍笔录),五层美食档口租金1,450,840.00元(见补充侦查卷第109页)。
以上高宝臣用个人资产收益,个人资产还圣龙公司贷款,用个人资产北方宾馆偿还公司债务后找差款及五层档口租金收入,借给圣龙公司使用的个人资金合计68,768,492.56元,减去在杨淑珍手中审计结余54,899,396.02元,还欠高宝臣个人对公司的借款13,869,096.54元,即圣龙公司亏损13,869,096.54元。
综上,吉林市龙潭区检察院提出的盈利情况不明,是在没有认真审核卷宗证据情况下提出的,以盈利情况不明,作为不起诉理由没有任何依据。
三、针对检察院提出的“圣龙公司财务管理混乱,高宝臣、杨淑珍同圣龙公司、大龙华商业城钱款混同,使用资金情况不明”问题,圣龙公司提出的反驳意见是:
1、圣龙公司财务管理混乱的问题:
(1)圣龙公司认为,“财务管理混乱”是指货币资金管理混乱,往来款项管理混乱,资金管理混乱等,体现在公司账簿、凭证的记录中,但杨淑珍指使他人已将圣龙公司的账簿、凭证销毁,或者说杨淑珍管理期间圣龙公司的财务没有了账,账都没有了,检察机关认定“财务管理混乱”没有基础依据。
(2)圣龙公司的财务账簿、凭证已经被销毁,检察院确定财务“管理混乱”不恰当,因为这种行为不是“管理”的问题,而是杨淑珍为了非法侵占财产使用的手段和结果,其销毁账簿、凭证的目的是因为正常做假账已经不能满足6000余万的资金从账面上做平,不如将账目销毁,即使股东控告也查无实据,是刑事犯罪,是故意行为。
(3)经过公安机关侦查,审计的专项审计,圣龙公司的财务补充,圣龙公司的收入、支出明确,剩余资金去向明确,故检察院以“财务管理混乱”为由作为不起诉的理由不恰当。
2、杨淑珍同圣龙公司、大龙华商业城钱款混同问题:
(1)根据审计报告,2006年11月-2014年7月,在杨淑珍管理期间,没有发现杨向圣龙公司的投入,其中三层租金已经在结余金额中扣除,清楚明了,不存在钱款混同问题(参见补充侦查卷宗第1卷第35页《全部收入情况汇总表》)。
(2)因为大龙华商业城营业执照被注销,没有合法经营权利,商业城的收入的钱款,是圣龙公司的租金收入,其账户继续使用的目的就是为了将对公账户的资金提现方便侵占,没有证据证明有钱款混同问题(见补充侦查第1卷第1页《公户及孔凡静个人账户已知孔凡静存取情况汇总表》,孔凡静在大龙华商业城账户中提现三笔资金合计10,861,185.82元)。
3、高宝臣的个人租金收入为圣龙公司使用,是其委托管理的一部分,也不存在钱款混同的问题,故检察院认定的钱款混同没有事实依据。
4、龙潭区检察院认定的“资金使用不明”作为不起诉的理由不恰当,因为资金使用不明是建立在圣龙公司收入、支出不明的基础上,虽然圣龙公司的账簿、凭证被销毁。但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取证以及审计公司的确认,圣龙公司的收入、支出清楚明了,足以认定犯罪金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存在资金使用不明的问题,圣龙公司认为资金使用支出(去向)主要是两个方面:
1、正常支出:一是审计认定04年至14年成本、费用26,616,164.81元(包括人员开资等管理费用、偿还债务、税金等费用,见审计报告“圣龙公司账面各年记录情况汇总表”),二是审计认定法院在商家账户中扣划的执行款10,299,730.67元(见补充侦查卷第1卷第9页)。三是审计未认定,但圣龙公司认可杨淑珍在其管理期间用账外资金偿还债务支出是9,119,040元(见圣龙公司提供的审计未确定收入支出的情况说明)。以上三项支出合计46,034,933.51元。
2、被杨淑珍占有:根据孔凡静交代,经其提取的现金全部交给杨淑珍或孙红亮。证据如下:(1)根据补充卷宗第2卷第1页《公户及孔凡静个人账户已知孔凡静存取情况汇总表》,孔凡静在对公账户提出现金或转存后提出现金合计29,309,653.98元。(2)根据补充起诉卷宗第1卷第9页,一、四、五层散户现金收入30,475,256.16元。(3)刘小萍给付找差款3,100,000元。五层美食档口租金1,450,840.00元。以上三项合计:64,335,750.14元,减去圣龙公司认可支出的9,119,040元。杨淑珍手中应有公司资金底线为55,216,710.14元、
综上,公司资金正常支出数字清楚、明确,去向明了、清晰,杨淑珍手中结余资金证据充分,并且经孔凡静手交给杨淑珍资金,杨淑珍从没有提出过异议。故,龙潭区检察院以资金使用不明作为不起诉的理由没有依据。
(四)针对检察院“杨淑珍管理圣龙公司期间圣龙公司资金支配提取方式不明”的问题,圣龙公司提出如下反驳意见:
根据“龙潭区检察院不起诉理由说明书”第三条:“杨淑珍管理期间大龙华公司的支配、提取方式不明,该不明主要表现为,高宝臣、杨淑珍均指出对方在杨淑珍经营公司期间因私人原因未经分红程序使用占有公司资金”。
(1)高宝臣2012年4月向公司出具借条借款100万元。
(2)2012年10月31日,高宝臣向杨淑珍个人借款100万元。
从以上高宝臣的两张借条可以看出,高宝臣借给公司钱款6800万元,但自己使用资金时向公司和个人借款的行为符合程序。杨淑珍未经分红程序使用占有公司资金,是刑事案件,龙潭区检察院不能以一方正常程序借款,另一方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作为不起诉的理由。
(五)针对检察院“杨淑珍管理期间使用钱款去向不明,无法认定被杨淑珍个人及孙红亮侵占”,根据杨淑珍供述,其将大龙华商业城租金收入用于清偿公司、高宝臣个人外债、人员工开支装修等,高宝臣个人支出,无充足证据否认其辩解。圣龙公司反驳如下:
1、杨淑珍管理期间使用钱款去向不明的问题,在前文第三个问题第4小问“使用资金情况不明”是一个问题,已有论述,不再重复。因为资金去向明确可以认定杨淑珍、孙红亮的职务侵占行为。
2、大龙华商业城租金也是圣龙公司租金用于偿还公司债务,是公司的正常经营行为,不存在问题。
3、高宝臣个借款问题已有论述,是否有其他外债等,杨淑珍是否提出了证据能够说明问题或为自己辩解,圣龙公司委托律师未在公安机关侦查起诉卷中发现杨淑珍有证据的辩解。
综上,经过公安机关调查,审计公司确认,杨淑珍管理期间使用钱款去向明确,龙潭区检察院以“杨淑珍管理期间使用钱款去向不明,无法认定被杨淑珍个人及孙红亮侵占”及“无充足证据否认其辩解”的结论的观点不正确,不能作为不起诉的理由。
第二部分:关于孙红亮、王明明、杨庆祥、李博等人直接参与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检察院对此不予追究法律责任的理由不成立:
㈠侦查机关追究的是杨淑珍等人在掌管圣龙公司经营期间的财务账簿,上述嫌疑人不仅仅是违背财务会计规范,而且是负有举证证明责任,必须提供案涉的财务会计原始凭证。提供证据是法定义务,现有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是直接证据;有嫌疑人指认焚烧账册现场的供述。事实上已经不能提供账册,是最好的反证,无需‘现场书证’。
㈡孙红亮既指使他人,又受人指使,直接参与销毁会计凭证,是主犯,参与的事实是存在的。法律规定单独构成犯罪,财务人员是犯罪主体,孔凡静的证实是直接证据。杨庆祥拒不认罪只能是态度问题,依据其他同案的指认,并不能影响定性。
㈢涉案金额高达千万元以上,几千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根据审计报告和其他辅助材料证实,杨淑珍指使多人、多次、在不同场所销毁账册,同案其他嫌疑人供述稳定、一致,细节描述清晰,时间地点准确,销毁账簿是手段行为,其目的清晰,就是要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产。
杨淑珍在掌管圣龙公司经营期间,指使他人销毁本单位依法应当予以保存的部分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是主犯,其罪名不能被职务侵占吸收,而应当适用数罪并罚。检察院不起诉理由不充分,要求上级重新审查。
此外,圣龙公司还认为,此案程序违法;一是龙潭区检察院某副检察长与高宝臣曾经有过过节,没有回避此案;二是没有举行听证就做出免诉决定。
“根据公安机关的侦查和审计报告,杨淑珍等人涉嫌侵占和销毁会计凭证的犯罪证据确凿、充分,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龙潭区检察院却不予起诉,令人十分震惊,在此案的背后,肯定有不可告人的内幕,我们希望上级检察机关重新审查本案的同时,更热切的期盼纪检、监察机关的介入!”高宝臣家人气愤的说。
对于文中警方、检方和圣龙公司等各方的观点,媒体只是客观呈现,其观点并不代表媒体和记者的观点,究竟如何认定,还需要上级检察机关乃至纪检、监察部门的调查。我们期待着上级检察机关和纪检、检察部门的公正调查、认定。对于本案的进展,媒体将继续关注。(记者一刀 峻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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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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