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讯 自2024 年5月下旬以来,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人王建平成了网上的热门人物,多篇热点新闻都指向了他,使他成为近期曝光率极高的人物。但这个人的出名并不是因为什么好事,而是因为涉嫌一桩惊天大案,警方认定其诈骗金额达到两亿多元人民币,而检察院却对其做出了不起诉决定,其至今仍然逍遥法外。对此,人们议论纷纷,莫不是王建平买通了奉化、宁波两级检察院?
王吉义反映的案情
实名反映王建平涉嫌巨额诈骗犯罪的是浙江省奉化人王吉义,其在帖文中说:我是浙江省奉化市一名退役老兵,1970年入伍,至今已有50多年了。2010年前后,我在鄂尔多斯市经商,通过朋友认识了王建平。王建平称其已经取得了一个由鄂尔多斯市政府招商引资的直升机制造项目,并说该项目政府会为其配置大量煤炭资源。同时,王建平向我们出示了鄂尔多斯市政府《关于支持内蒙古凯创投资集团开展煤田前期勘探工作的通知(鄂府办函[2011]144号)》(以下简称“144号文件”),该文件是发给准格尔旗政府的,并加盖了鄂尔多斯市政府办公厅的印章,签发人为冯文华,抄送鄂尔多斯市国土资源局和煤炭局,该通知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内容上,均符合群众对政府文书的认知和理解。
基于对144号文件的信任、对鄂尔多斯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国土资源局、煤炭局等政府机关的信任,我、陈英雄、胡传旺等分别与王建平签订了《合作施工协议》等协议,并按照协议的约定向王建平指定的银行账户合计转款2亿多元。然而,144号文件所说的“煤炭资源”实际上根本不存在,导致我们与王建平签订的《合作施工协议》无从履行,王建平将该款项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及向某些政府领导行贿等,致使投资人巨额资金被骗。
警方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对于此事,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经过侦查,认定王建平诈骗事实清楚,构成合同诈骗犯罪,其做出的起诉意见书(甬公奉[经]诉字[2021]00062号)称:
经依法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王建平在案发时已陷入严重资金困局的情形下,在其本人和内蒙凯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实际取得政府煤炭资源配置的前提下,向本案被害人王吉义和其他被害人谎称拥有政府配置的位于二道柳地区的且三个月短期内可实施开工的灭火工程煤炭资源,通过签订根本不可能实现的“灭火工程合作施工协议书”为形式的合同,非法占有巨额资金。海伊奎技改煤矿在总体面积只有1368亩,后期批复的灭火工程不可能超出煤矿总体面积(后期实际批复灭火工程面积636亩),案发时还在履行灭火工程批复手续中且短期内不可能取得开工令的实际情形下,向本案被害人王吉义和其他被害人谎称可马上开工,并大肆签订各类海伊奎煤矿的“灭火工程施工协议书”或“转让开采收益权协议书”等各类形式的合同,非法占有大量资金。
据警方的起诉意见书,王建平还曾经向他人转让海伊奎煤矿灭火工程开采收益权。根据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查明:2013年4月,北京凯骐国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凯骐国际)法人代表靳琳经他人介绍后认识王建平,王谎称其所有的海伊奎煤矿合法拥有总面积为2000亩的灭火工程项目采矿权,并且提供了伪造的文号为鄂国土资字[2014]24号、标题为“鄂尔多斯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海伊奎煤矿和松树焉煤矿火区治理工程临时用地的请示”。双方经过协商后于2013年7月26日签订了《准格尔旗海伊奎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开采收益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王建平的海伊奎煤矿合法拥有2000亩的灭火工程项目采矿权,王建平将该项目40%的开采收益权转让给凯骐国际,开采收益权转让总价为3500万,王建平在收到款项后保证在2013年12月31日前达产出煤。之后,王建平与凯骐国际签订了《准格尔旗海伊奎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开采收益权转让补充协议书》,约定将转让总价减少至3300万元。协议签订后,凯骐国际依照合同约定向王建平指定账户打款3300万元。后凯骐国际发现海伊奎煤矿一直未开采,多次向王建平讨要,王建平退还1700万元,剩余款项迟迟不还。
2015年3月23日,凯骐国际向丰台分局报案,2015年4月22日,丰台分局以王建平涉嫌合同诈骗案立案,目前仍处于侦查之中。
王建平还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警方确认,2012年3月12日,鄂尔多斯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已经对王建平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亿余元立案侦查至今。王建平在本案案发前且至今一直陷入严重资金困局之中。
警方称,犯罪嫌疑人王建平对本案拒不认罪。2019年12月27日,王建平因单位行贿罪被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警方坚称:“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王建平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涉嫌合同诈骗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现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院认为事实不清做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令人感到诡异和不解的是,虽然警方认为侦查十分缜密,王建平诈骗“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但是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检察院却以“事实不清”为由做出了不起诉决定书。
奉化区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甬奉检刑不诉[2022]19号)称:“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王建平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是否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行为以及被害人是否产生错误认识等均存在疑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建平不起诉。”
王吉义不服,向宁波市检察院进行申诉。宁波市检察院随后做出的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甬检刑申通[2022]14号)维持了奉化区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该通知书称:本院审查查明:
一、鄂尔多斯市直升机制造项目及二道柳地区煤炭资源配置。2005年,内蒙古凯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凯创公司”)注册成立,王建平为实际控制人。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对辖区内新建大型装备制造和高新技术项目适用配置煤炭资源的补贴政策,优先为项目投资企业配置火区煤炭资源,允许项目投资企业在实施“灭火工程”时,有权销售区域内固定数量煤炭资源以获取利益,政策适用截止2012年前立项项目。2011年8月、9月份,凯创公司与海明堡直升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明堡公司”)、鄂尔多斯市政府达成合作协议,凯创公司、海明堡公司在鄂尔多斯市投资直升机制造项目,鄂尔多斯市政府按政策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层报申请二道柳区域煤炭资源配置。同年9月21日,鄂尔多斯市政府发函要求二道柳所在的准格尔旗政府支持凯创公司开展灭火工程前期勘探工作。
为解决上述项目资金问题,凯创公司、王建平与陈英雄等投资人于9月16日达成对二道柳区域1500亩煤田的合作协议,陈英雄等人按照约定向王建平指定的账户转入合作款8100万元。同月28日,王建平再次与申诉人王吉义等人达成同样区域内1000亩煤田的合作开发协议,王吉义等人按照约定向王建平指定的账户转入合作款6600万元。11月11日,凯创公司又与胡传旺等人达成同样区域内1000亩煤田的合作开发协议,胡传旺等人按照约定向王建平指定的账户转入合作款7050万元。经查,王建平在收到上述三笔款项后,主要用于归还凯创公司及其个人对外债务。
2012年1月,凯创公司未能按约启动二道柳灭火工程施工。王建平与王吉义等投资人经协商,共同成立鄂尔多斯市中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王建平将凯创公司在海明堡公司30%股份作价6.6亿元入股中金公司,并由中金公司承接凯创公司在直升机制造项目及配套煤炭资源的权利与义务。王吉义等投资人前期支付的合作投资款按价转化为中金公司股份。截至案发,鄂尔多斯市政府相关部门在直升机制造项目已实际投资2亿元的情况下,多次承诺并上报自治区政府相关部门请求为该项目配置煤炭资源,但海明堡直升机项目实际未获得应配置的煤炭资源。
二、海伊奎煤矿灭火工程。准格尔旗海伊奎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伊奎公司”)于2004年3月注册成立,2011年4月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建平,主营煤矿开采、销售。海伊奎煤矿灭火工程于2009年8月开展前期勘察,2012年3月初步设计方案经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审批通过,同年8月21日经鄂尔多斯市政府批复同意开工,2014年6月至2015年完成部门前期施工审批工作,批复治理区地表面积90.94万平方米(1364亩)。2012年1月起,凯创公司先后与陈英雄、王吉义达成合作协议,共同开发海伊奎煤矿灭火工程项目1250亩,其中王吉义参与300亩,支付合作款1710万元。后该部分款项按价转化为王吉义在中金公司的股份。
虽然检方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警方基本一致:“关于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本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已查明2011年9月,王建平及其所实际控制的凯创公司在陷入严重资金困难的情况下,仍招徕王吉义等投资人参与开发二道柳煤炭资源灭火工程、海伊奎煤矿灭火工程,其中申诉人王吉义先后投资6600万元、1710万元。在项目未如期开工时,王吉义等投资人将对王建平的债权直接转为股权,组建鄂尔多斯市中金投资有限公司直接参与直升机项目开发,截至目前,该项目实际未能落地。”但是,检方依然认为:“本案大量关键性事实尚未查明,主要定罪证据未能调取,如本案直升机项目未能获取配置煤炭资源的原因,王建平是否在明知直升机项目无法配置煤炭资源的情况下,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诱骗王吉义等人参与投资,王建平是否通过虛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使王吉义等人陷入认识错误,组建中金公司,后逐渐退出中金公司持股等。”
宁波市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最后称:“就目前的证据情况来看,认定王建平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奉化区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王建平作出的存疑不起诉处理决定正确。本院决定:维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甬奉检刑不诉[2022]19号不起诉决定书。”
受害人和律师认为检方自相矛盾或有巨大内幕
对于奉化区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和宁波市检察院的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王吉义感到十分愤慨,他认为两级检察部门“存疑”之理由难以成立。他说:宁波司法机关在作出存疑不诉之后,警方没有继续侦查,检察机关也没有积极引导侦查,对此,他感到愤怒和不解。中央一再强调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在我这起案件里面,我却感受不到。他愤而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他在《关于宁波商人被骗上亿资金公安查明情况反被检察部门不起诉的案件情况说明》中说:宁波市检察院和奉化区检察院办案人员认为本案证据不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案定性不存在关于“王建平是否明知直升机项目无法配置煤炭资源,使王吉义陷入认识错误的情况”证据不足的情况,检察机关作出存疑不起诉是不作为、没担当的做法,有徇私枉法的嫌疑。直升机项目并非不可能配置煤炭资源,相信两院检察官也不会上来就直接否定鄂尔多斯政府的履约能力和煤炭政策。但正如各项协议所约定的内容,配置煤炭资源的前提是投资足额,直升机项目投资共需 50 亿元,王建平是吸收他人投资到直升机项目中,就可使直升机项目投资“足额”到位。但是,现实情况是,我们受让海明堡直升机项目后,只有我们在投入资金,我们必须投入 50 亿资金才有可能获得相应的煤炭配置指标,王建平并没有真正投入一分钱,我们转给王建平的所有资金皆被王建平用于挥霍和偿还个人债务,这不是非法占有又是什么?这不是诈骗是什么?海明堡直升机项目,也并非王建平挽回损失的方法,即便海明堡直升机项目不能认定诈骗事实,也不能成为认定王建平非法占有目的的障碍,该项目的股权一分不值。至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手段,在“海伊奎技改煤矿项目”、“二道柳煤矿项目”签约过程以及协议本身处处可见。他希望有关方面对本案启动重新审查,依法追究王建平的刑事责任,维护公正的市场秩序,彰显法律的公平公正。
就此案,记者曾咨询过多名法律界资深人士,这些法律界人士认为:检方的不起诉决定书自相矛盾,不能自圆其说,其不起诉的理由太过牵强,本案或可存在徇私枉法的可能。奉化区检察院所称的说法(“王建平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是否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行为以及被害人是否产生错误认识等均存在疑问”),是典型的包庇犯罪!王建平明知政府不可能配给其火区煤炭资源,自己也不具备相应的资金和能力,却假借政府文件,骗取他人的信任,与其签订诸多协议,进而骗取巨额资金,当得知项目无法推进后,又拒不返还所骗资金,这不是合同诈骗是什么呢?难道是民间经济纠纷不成吗?奉化区检察院或许是实在找不出来什么理由帮助王建平逃脱法律的制裁了,居然硬生生的从作案动机上找一个所谓的理由做出不起诉决定,实在是令人费解!而宁波市检察院的说辞基本上与奉化区检察院大体相同:“本案大量关键性事实尚未查明,主要定罪证据未能调取,如本案直升机项目未能获取配置煤炭资源的原因,王建平是否在明知直升机项目无法配置煤炭资源的情况下,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诱骗王吉义等人参与投资,王建平是否通过虛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使王吉义等人陷入认识错误。”王建平“是否明知直升机项目无法配置煤炭资源”?警方的侦查已经清楚查明,王建平并不是无行为能力人,也不是精神病或狂想症患者,对国家的政策和自己的能力可能不知道吗?王建平不管是否明知无法配置煤炭资源,本案一个铁的事实是:他与多人签订了多个合作协议,又通过这种方式让多名投资人将两亿多资金打到了他指定的账号里了,得知项目无法实施后,又拒不返还投资人的巨额资金。这是典型的合同诈骗。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既然是存疑不起诉,那么就应该补充侦查,事实上,检方所谓的几个关键事实是很容易调查的,为何王建平都被释放已经两年半多了,至今仍没有补充侦查?这从反方向印证了一个问题,此案的背后,一定存在着巨大的黑幕。
对于文中的各方观点,本文只是如实引述,并不代表媒体和记者的观点。但是,媒体也热切的期望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能早日介入此案的调查,早日启动对办案人的调查,早日使本案真相大白于天下。因为,投资环境和营商环境不仅仅关系到投资商的合法权益,更关系到地方乃至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和荣枯兴衰,因此,我们密切关注着此案的走向。对于本案,媒体将密切关注并跟踪报道。(记者肖扬 峻岭)
王建平利用疑似政府文件诈骗巨额资金恳请依法调查
内蒙古鄂尔多斯:王建平被指利用文件诈骗巨额资金却逍遥法外
由鄂尔多斯王建平案引发的思考
原文来自今日头条: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388478453467398695/
编辑: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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