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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如戏言?是谁给了江苏盐城法院造假且拒不执行的胆量?

时间:2024-09-01 15:27:53    来源:焦点日报    

本站讯 据当事人介绍,2024年8月11日,多家网络媒体以《江苏盐城:一起案件十年未执行,三级法院涉嫌多重违法?》为题,报道了江苏省盐城亭湖法院十年不执行的新闻之后,8月16日,亭湖法院给当事人打电话,约定17日上午九点半到亭湖法院谈谈案件执行一事,但是,此次约谈法院没有任何诚意。当事人十分不解:法院的生效判决竟然如同戏言,怎么可以任意理解呢?执行裁定竟然随意造假,到底是谁给了江苏盐城法院造假且拒不执行的胆量?

当事人在给媒体的反映材料中说:此次约谈中,接待他的法官说,这个执行的事不是他能过问的,他只是帮法院问问当事人有什么想法?当事人回答按(2015)亭民初字第187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但这名法官居然回复是不可能的,只能按执行裁定“盐城市中级人民法(2017)苏09执复57号执行裁定书”执行,不管当事人有什么理,(2015)亭民初字第1872号民事判决书每个人的理解都不同,当事人的理解是错误的,不服裁定不行,当事人的话法院没人会听,因为民事判决书是错的。

约谈中,谈话记录只是记下了当事人的话,而法官的话并没有记录在案。

当事人说,从法官的谈话中,可以理解为(2015)亭民初1872号民事判决书没有法律效力,有效力的是盐城市中级人民法做出的(2017)苏09执复57号执行裁定书。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7)苏09执复57号执行裁定书是2017年12月下达的,当事人收到后就向亭湖法院申请执行房产,亭湖法院于2018年2月8日做出(2016)苏0902执141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海韵大厦1#楼1#门市裁定给东锐幕墙公司,而在2018年2月10日东锐公司已办理了房产证,对(2015)亭民初1872号民事判决书上的1#第四层房产说是春节后办理,后就再也不予以办理,也未对该判决书上从2015年5月9日起计算的利息作出裁定,从此就不再执行。

据当事人介绍,(2021)苏0902执恢1054号立案后,当事人在2022年1月26日曾因蔡锦私解查封款一事接受亭湖法院王副院长、执行局周局长的接待,时任院长时庆海与时任当事人顾问虞通电话表示,年前先给600万元回家过年,要求我们撤下相关报道,会给我们满意的答复,但实际上当事人撤下报道后只给了十万元,连当事人的诉讼费用也是年后才支付给当事人的。对于执行问题,当事人提到三级法院都提到第四层房产与当事人签订有合同,为什么不直接办理置换?王当时的意思是,上级法院的裁定他们要执行,是否有相关合同他们不清楚。当事人曾与亭湖执行局周清郁局长联系,他称比较难执行,难就难在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9执行复57号执行裁定书,想执行必须撤该裁定。执行法官表示,不执行有错,执行更错。

在此期间,当事人多次上书盐城中院李院长与各位院长,2022年9月6日,当事人在等待6个月后,通过信访见到了盐城市中院胡副院长,向他反映(2017)苏09执行复57号执行裁定书利用空白合同违法裁定一事。胡副院长不相信此事,其责成陪同信访的立案庭陈副庭长专职调查此事。之后,当事人多次与之电话联系,他以法院内务,不好对外讲为由不了了之。据法院内部传出的消息,此事经查实后上报到院长处,被压了下来。造假法官王珩多次得到提升,现在已是庭长。

2017年苏09执复第57号执行裁定书采用双方未签字盖章的空白“商品房买卖议定书”作为证据,不听证、不质证、不开庭,并认定是江苏东锐幕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东与海创公司签订的事实(见57号裁定书第7页)。据调查,此“商品房买卖议定书”是法官王珩2017年8月21日到盐城市不动产中心外网打印,并非住建局官网打印,市住建局认为合同上网是企业行为,不能确认是否签订。2015、6、25是王珩手工标注,此合同不应该在网上存在26个月,正常是6个月。但是,亭湖区法院2019苏0902执恢667号执行裁定书,省高院2018苏执监585号,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苏09执复14号,省高院2020苏执监1270号执行裁定书坚持裁定“商品房买卖议定书”为事实存在。

2018年3月,江苏省盐城市检察院盐检民(行)监【2018】32090000028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第二页则称:“二审裁定虽将出卖人与买受人均无任何签订或印章的《商品房买卖议定书》作为认定事实之一......”.据此,可以认定此合同为空白合同,法官王珩在执行案中造假。

当事人质问:法官王珩在执行案中造假,已经涉嫌犯罪,是谁给了盐城法院造假且拒不执行的胆量?我恳请盐城市中级法院院长启动院长纠错程序,纠正并废除采用假合同的2017苏09执复57号执行裁定书。对此案,本网将继续关注。(记者腾啸 晓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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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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