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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宽城区法院李洪武被指在两案中连续罔顾事实枉法裁判?

时间:2024-11-25 07:48:23    来源:焦点日报    

本站讯 2024年10月末,诸多网络媒体曾经以《长春宽城:办公楼变更为公寓楼施工,法官居然不允许造价鉴定!》为题,曝光了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法院李洪武对于办公楼改成公寓楼的客观事实不管不顾、不允许实际施工人对于改后工程量要求鉴定之事。然而,该院随后做出的(2023)吉0103民初7343号民事判决书则更离谱,居然对于实际施工人要求鉴定之事连提都不提,就对其诉讼请求直接驳回。原告侯惠敏(实际施工人)接到判决书后,愤然向纪检监察部门和检察机关提出实名控告,直指法官李洪武枉法裁判!

办公楼改成公寓楼后,法官却不允许鉴定

据多家媒体报道:侯惠敏与长春市天泽房地产开发公司(简称天泽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崔波是多年的好朋友。侯惠敏曽为崔波实际控制的吉林省成城房地产开发公司蓉桥壹号住宅进行施工20多万平方米,至今因为工程款问题还在打官司。2018年8月份,天泽公司的另一股东张晨民和崔波一同找到侯惠敏,约请她新干一个项目——天泽凯旋华府。该项目2019年4月份开始施工,同年4月19日,双方签订了《天泽凯旋华府项目工程进场事先约定》。协议签订后,双方又签订了天泽凯旋华府1#、2#、3#、5#、10#楼合同以及B1、B2、B3、BK1号楼合同,结算方式为预算加签证。而后甲方把B1、B2、B3、BK1改为二期施工,2020年4月7日,双方又签订了《天泽凯旋华府二期》合同。合同约定了包干价格,合计包干价格约41140463.00元。

这个合同依据的是吉林土木风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设计的“办公楼”图纸签订的包干合同(该合同后被宽城区法院以(2023)吉0103民初25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无效)。合同签订后,侯惠敏就开始施工。到了2020年6月,天泽公司又给侯惠敏送来了一套也是吉林土木风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设计的“公寓楼”图纸。该图纸没有加盖出图专用章,也没有经过第三方审图,就要求侯惠敏按图施工,将原来的办公楼改成公寓楼,同时吉林宏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理公司)也要求按照改变后的“公寓楼”图纸施工,侯惠敏多次要求补签公寓楼合同,但对方一推再推也没有签订公寓楼的合同。在公寓楼即将完工的情况下,由于甲方资金紧张,材料供不上,导致部分工程未能完工,天泽公司遂提出终止合同,双方达成协议后侯惠敏的施工队伍离开施工现场。之后,双方便就工程结算发生争执,侯惠敏多次找天泽公司追讨工程款无果,无奈于2023年9月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为设计图纸发生了巨大变化,工程量也随之发生变化,依据设计的“办公楼”图纸所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B1、B2、B3三栋办公楼(合同内容为固定总价包干),实际办公楼没有建,这份固定总价合同也没有相对的产物,那么固定总价的价格是怎么成立的呢?实际施工人是依据变更后的“公寓楼”图纸进行施工的,“公寓楼”已经建成了,但是也没有签订“公寓楼”的施工合同,也没有确认公寓楼的结算方式,那么实际施工人在法庭上申请对已经施工完成“公寓楼”的工程量进行司法鉴定,应该是无可争议的。但作为审判长的李洪武在庭审中竟然明确告知原告侯惠敏:对于鉴定申请“本庭不予受理”。在法庭上,这位法官称:“在第一次庭审前,原告曾向本庭递交了鉴定申请书,要求对案涉合同工程造价以及图纸变更、增项等部分进行司法鉴定,本庭认为,双方案涉建设施工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依据建设工程启动司法鉴定程序的要求,本案就固定总价部分不符合启动鉴定的司法程序,所以,关于固定总价合同部分,原告提出的鉴定申请,本庭不予受理”。

对此,侯惠敏气愤的说:请问李洪武法官大人,固定总价合同相对的产物是“办公楼”,我们建的却是“公寓楼”,固定总价是办公楼的结算方式。你用办公楼的固定总价的结算方式怎么能移花接木到我所建的公寓楼结算上呢?她还举例说:在拉丁美洲一个国家,某人在宠物店买了一条狗,约定了价格是4444元并且送货上门,款项已经交付。等到第2天送来的却是一头猪,说没有狗了,只有个猪给你送来。结果双方发生争执诉至法院。当事人要鉴定猪的价格,法官判了,猪和狗都是四条腿的动物,猪狗都是一个价,就4444元互相抵顶。这名法官真是猪狗不分、猪狗不如!

判决书刻意回避工程量鉴定 竟然直接驳回原告诉求

侯惠敏和她的律师介绍说:按照正常的法律程序,我们提出了对改变设计图纸后的工程量进行鉴定的申请,法官在判决书中不论是否采信都必须给出一个理由,但是这位李洪武法官在(2023)吉0103民初7343号民事判决书中,却连提都没提,竟然以“侯惠敏拒绝向天泽公司提供商品混凝土合格证”为由认定案涉工程无法验收,进而推定“侯惠敏、孙弘主张工程款结算给付条件尚未成就”,判决驳回侯惠敏、孙弘的诉讼请求!

该判决书在法院查明事实和法院认为部分称:“由于案涉工程侯惠敏撤场后未进行验收,所以庭审中本院责令由侯惠敏向天泽公司提供建筑主材商品混凝土合格证后天泽公司组织验收,但侯惠敏拒绝向天泽公司提供商品混凝土合格证。另外,庭审中天泽公司拒绝在案涉未完工程尚未验收的情况下与侯惠敏、孙弘进行结算付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规定,侯惠敏、孙弘主张折价补偿工程价款的前提条件是案涉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现案涉未完工的建设工程由于侯惠敏、孙弘拒不向天泽公司提供建筑主材商品混凝土合格证,导致天泽公司无法进行验收,所以侯惠敏、孙弘主张工程款结算给付条件尚未成就,且天泽公司亦不同意在案涉未完工程未验收的情况下与侯惠敏、孙弘进行工程款结算付款,故侯惠敏、孙弘主张案涉工程款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对于李洪武法官做出的判决,侯惠敏、孙弘表示强烈的不满,日前已经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是:

第一,一审法院以上诉人拒不交付混凝土合格证为由认为不能验收,进而不符合支付工程款条件,明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涉案工程未竣工验收存在多种原因,主要是被上诉人造成的:1、上诉人起诉时涉案工程未完工,被上诉人也不允许上诉人继续施工,同时起诉春茂公司解除合同,后被宽城区法院判决合同无效,一审庭审中法院也多次询问被上诉人是否要求上诉人继续施工,被上诉人均拒绝上诉人施工,因此未完工不能竣工验收的原因是被上诉人造成的。2、涉案工程从办公楼改成公寓楼未经规划部门审批,设计部门未盖设计专用章,也未经第三方审图,未经住建局备案,上述原因才是案涉工程不能验收的直接原因,一审中上诉人已经向贵院提交了调查令申请书,要求调取案涉工程规划、设计、审图部门关于案涉工程的相关材料,但法院未准许。

二、涉案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被上诉人早2022年已经实际占有工程,现在被上诉人以工程未经验收抗辩支付工程款明显没有依据:1、根据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签订的《和解协议书》约定:涉案b区工程早在2022年春节就已经交付给了被上诉人,此后仅有两个房间存放材料设备,这两个房间也在本案诉讼中移交给了被上诉人,同时就未完工程被上诉人已经委托其他单位就未完工部分继续施工,这足以证明被上诉人早就实际占有了工程。2、根据2024年10月18日庭审笔录,法庭责令被上诉人在休庭后十五日内对原告所施工的部分是否质量合格进行验收,如在此期间内无法完成验收,本庭将视为验收合格,结果一审法院未等时间届满就在2024年10月29日匆忙下了判决,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质量问题。3、庭审中被上诉人也自认了房屋擅自使用的事实。被上诉人庭审中自认委托该项目物业公司临时监管,同时由于疫情的原因宽城区政府征用B区部分房屋作为防疫用房,因此涉案工程已经实际使用,视为验收合格。

三、混凝土合格证缺失对工程竣工验收不构成实质影响:《建设工程档案报送验收明细表》中记载的涉案工程竣工验收的59项内容,上诉人均已经提供给被上诉人。混凝土合格证不属于59项内容之一,同时混凝土合格证对工程验收不产生实质性障碍。本项目中由于被上诉人欠工程款,导致混凝土供应商拒不提供合格证,并非上诉人拒不提供,实际在办理竣工验收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有关标准进行相应的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即可,一审庭审笔录中上诉人也明确告知了可采取替代方式解决该问题,法院仅依据被上诉人的陈述和单方出具说明就认定不能办理验收明显没有依据。3.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第5.0.7之规定:当部分资料缺失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有关标准进行相应的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

因此,本案中主体工程已经验收合格,被上诉人和监理公司方能允许砌筑、抹灰、装饰工程进行,根据这一情况,主体视为验收合格,混凝土合格证只是附随义务,对工程验收不构成实质影响,一审法院以上诉人拒不交付混凝土合格证为由认为不能验收,这明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罔顾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和解协议》,蛮横的仅以未提供混凝土合格证这一个理由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完全背离了法院案结事了、息诉止争的精神,让上诉人白白耽搁了一年多的时间。

侯惠敏在上诉书中称:本案从2023年9月20日至2024年10月29日判决,在一年多时间里,法院多次拒绝上诉人就已完工工程部分进行鉴定,拒绝上诉人增加诉讼请求,拒绝上诉人依法调取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拒绝要求被上诉人实际控制人崔波、张晨民出庭就b区合同结算方式进行说明,最后以一个未交付混凝土合格证为由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这明显是重大错判。

在另案中,李洪武被指采信单方结算报告判案

不仅如此,侯惠敏还举出李洪武作为主审法官的宽城区法院(2023)吉0103民初7355号民事判决书,称此判决书也是李洪武法官枉法裁判的杰作,李洪武以被申请人自行委托第三方形成的咨询意见(中屹泰祥造字[2021]第 0800 号竣工结算审核报告)作为涉案工程价款的依据,给其造成了100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

记者从宽城区法院(2023)吉 0103 民初 7355 号民事判决书看到,在本院查明事实部分,有如下的字样:

“4.2021年4月29日,中屹泰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中屹泰祥造字[2021]第0800号竣工结算审核书,工程概况为天泽●凯旋华府1#-3#、5#、10#、25#楼,包含土建、安装等专业,报审结算金额为114230089元,审定结算金额为100177991元。”

“5.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侯惠敏与天泽公司于2024年6月6日经核对形成《工程扣款结算汇总表》、《一期一标段签证审核汇总表》、《11#号楼签证汇总表》、《工程预算书》。《工程扣款结算汇总表》中载明工程名称为天泽凯旋华府一标段,工程总造价100177991元,项目扣款979474元。”

“ 2024年6月6日侯惠敏与天泽公司经核对明确天泽凯旋华府一标段的工程总造价100177991元,项目扣款979474元,一标段签证部分为209474.01元,25#楼装修工程造价为97574元,综上,一标段的工程款应为99505565.01元。”

在本院认为部分,判决书称:“2024年6月6日,侯惠敏与天泽公司经核对明确天泽凯旋华府一标段的工程总造价100177991元,项目扣款979474元,一标段签证部分为209474.01元、25#楼装修工程造价为97574元,综上,一标段的工程款应为99505565.01元。”“综上,天泽●凯旋华府项目一期一标段及二期11#楼项目天泽公司均已超付工程款,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及对于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已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从判决书中不难看出,李洪武等法官认定天泽公司“已超付工程款”的主要依据就是中屹泰祥造字[2021]第0800号竣工结算审核书,并称“侯惠敏与天泽公司于2024年6月6日经核对形成《工程扣款结算汇总表》”。但是,侯惠敏却称中屹泰的结算审核书并不是双方共同委托做出的,而是天泽公司单方委托做出的,李洪武法官依据这一审核书定案严重违法,涉嫌枉法裁判。

她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在诉讼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不认可该咨询意见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然而,被控告人李洪武、石磊、平宛桐三名法官,却不顾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控告人的合情、合理、合法、正当的重新鉴定申请,无情、无理、无法的驳回,并非法的采信《中屹泰祥造字[2021]第 0800 号竣工结算审核报告》作为定案依据。其行为,一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控告人有理由怀疑个别审判人员与对方当事人暗中勾连,进行不正当的权钱交易,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打压控告人;二是违反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对方当事人提供的《中屹泰祥造字[2021]第 0800 号竣工结算审核报告》,系其单方委托作出的,该咨询意见未经过控告人同意,控告人也不知情,同时控告人当庭就提出了书面鉴定申请书,并提交给了法庭,要求重新鉴定,但是法院在未能重新鉴定的前提下,就直接采信,显然属本末倒置,违规违法;三是审判人员出尔反尔,当庭对于争议的焦点问题同意鉴定,庭后却作出决定不予鉴定,控告人有理由怀疑合议庭的个别审判人员受利益驱动,收受了对方当事人的贿赂,故意打压控告人。

侯惠敏还称,李洪武还故意歪曲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形成的对账意见,认定:“2024 年 6 月 6 日侯惠敏与天泽公司经核对明确天泽凯旋华府一标段的工程总造价为100177991元,项目扣款 979474 元。这属于明显的歪曲事实,枉法裁判。因为:一是2024 年 6 月 6 日的对账是控告人和被控告人在一审法院的组织下对一期、11 号楼的签证部分和 25 号楼的装修和水电费扣款部分进行对账,根本就不涉及主卷,同时控告人明确在《工程扣款结算汇总表》之后写明“同意双方对账后多退少补”,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该部分被一审法院歪曲成控告人同意一期工程按照咨询意见100177901元进行结算,并同意项目扣款 979474 元,实际上双方并未针对主卷部分进行对账,根据控告人一审开庭提交的第三方咨询意见,一期工程款为114947090.7元,双方差距将近1500万元,如果一审法院认定控告人和被控告人就一期工程总造价达成一致,至少应该做个询问笔录问双方是否同意按100177901元进行结算?是否同意项目扣款 979474 元?法院在明知双方该部分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故意歪曲事实,是明晃晃的罔顾事实枉法裁判。

侯惠敏介绍,因为一审法院既不组织对主卷中争议部分进行核对也不启动鉴定程序,他们认为审判长李洪武对被控告人有明显的倾向性,曾在2024年6月27日上午向一审法院邮寄了《回避申请书》,结果一审法院在当天中午就向代理人电子送达了本案判决书,控告人认为,这明显是对控告人的愚弄。

“卷宗证据和各种迹象表明,李洪武法官在此案审判中,有明显的倾向性,如果不是吃了对方的好处,是不可能做出这样的判决的。为了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我誓死也要维权到底,誓将枉法裁判的李洪武法官拉下马!”侯惠敏激动的说。

对于文中各方观点,媒体只是如实引述,并不代表媒体和记者的观点,我们期待着纪检、监察部门的早日介入,以早日还各方一个公正的说法。(记者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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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网易:https://www.163.com/dy/article/JHPU5GNN05561IRF.html

编辑: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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