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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一国企未给职工缴纳社保劳动仲裁和法院却均称不归其管!

时间:2022-12-01 20:35:00    来源:焦点日报    

本站讯 对于上班族来说,最大的心愿莫过于到老了有个劳保,以保证老有所养、安度晚年。但是,黑龙江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职工纪占国却遇到了一个十分尴尬的问题:其工作单位是国有企业,承认没有给他缴纳社保,他在单位工作的证据也是铁证如山,可是,劳动仲裁部门和法院在查明事实后,却硬是裁断企业未给他缴纳社保一事不归他们管,驳回了他的诉求!纪占国气愤的说,这是典型的枉法裁判,法官竟然敢无视事实与法律!难怪很多人都说,当下公权部门的人变得太畸形了,口里天天说着为人民服务,却越来越不办人事、不会说人话了。

纪占国:省公司理应给我补缴社保

据纪占国介绍:1994年10月,纪占国通过正常调转从其他单位进入黑龙江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国有企业,以下简称“省公司”),是国有正式职工。1995年1月20日,其被省公司领导派遣去海南绿岛公司工作,并曾担任过多个部门负责人,圆满地完成了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2018年5月20日,纪占国从三亚到省公司找总经理,她很惊讶地说省公司没有给纪占国交社保,纪占国才得知公司没有给自己交纳社保,她还纳闷地说,都缴纳了社保怎么把你给漏了呢!说怎么也得给你们交个十五年社保保证你们能退休啊!对此纪占国没有同意,因为纪占国是在岗职工,没有下岗也没有买断!这段时间,省公司借给纪占国一万元,让纪占国回去等,并说等省公司调查清楚三亚公司的情况后,再给纪占国处理。之后,省公司派出了纪委书记、财务部和人事部一行三人到三亚绿岛公司及三亚市社保局调查纪占国所反映的情况。

后来,省公司经过反复多次协商终于达成一致,问题属于省公司管理造成的,同意给按实际补缴社保和补发工资等所欠款项。对于补缴社保和补发工资是否一次性解决,省公司刚开始同意给纪占国缴纳社保,但是纪占国提出社保、工资要一次性解决,公司答复有困难,说分期解决,纪占国表示同意。但在后期协商过程中,省公司提议,说还是一次性解决补缴纪占国的社保费和工资为好,避免以后麻烦。

2018年7月2日,省公司携带纪占国的职工档案和单位公章向香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费认证。经审核,社保部门认证了纪占国与省公司存在合法劳动关系,符合以省公司的职工身份进行参保补费,省公司负有给纪占国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的责任。经认定,纪占国工龄从1976年10月起算,补缴社保起始时间是1996年7月。为此,纪占国还专门咨询过社保部门,答复是他这种情况属于企业遗漏,单位同意补费即可。同时社保部门告知省公司、单位补缴社保有滞纳金而且数额不小!对于该款项,省公司总经理对纪占国说她做不了主,要开会定。公司做出一个《党政联席会会议纪要》,但没有通过,理由是怕国有资产流失,让纪占国先行垫付!纪占国认为,这样做也没道理,即使是国有资产流失也与他无关,是企业管理混乱造成的,再说自己也承担不起。经过多次协商解决未果后,公司领导建议纪占国走法律途径,并且说纪占国是弱者,法律部门肯定支持纪占国,有了法院的判决他们领导就没责任了,法院怎么判他们就怎么执行。

2020年12月14日法院开庭审理后,双方同意协商,省公司派人和纪占国一起去社保局咨询,得到的答复是一定要有工资台账,由于纪占国当时只发了一年多的工资,后期没有发工资也就没有工资台账,况且公司账目丢失,所以省公司提供不了台账,这样满足不了社保局缴费的要求,没法办理。唯一的办法只有法院裁决才可以缴费,最后省公司让纪占国等公司和法院沟通好再说,并且说最好让法院判决,这样谁都没有责任。

劳动仲裁和法院均称不归其管

在到法院起诉之前,纪占国首先选择走劳动仲裁。但是,尽管省公司承认纪占国的问题属实,也认为应该给他补缴,哈尔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哈劳人仲字(2018)第980号仲裁裁决书,却以此事不归其管为由驳回了他的全部仲裁请求。该裁决书称:本委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八十六条之规定,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费,不属于劳动仲裁受案范围,本委不予审理。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之规定,公积金及差旅费,不属于劳动仲裁受案范围,本委不予审理。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申请人虽于1992年调入被申请人单位,但劳动关系主体因其实际工作在三亚绿岛贸易发展公司,而三亚绿岛贸易发展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单位,故申请人工资的支付义务应属于三亚绿岛贸易发展公司,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主张工资属于主张不当,本委不予支持。

经过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八十六条之规定,现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仲裁请求。

劳动仲裁被驳回后,纪占国又到哈尔滨市香坊区法院提起诉讼。但是,纪占国的噩梦又在法院继续上演,如前所述,尽管省公司承认纪占国的问题属实,也认为应该给他补缴,但这时个别领导却和纪占国说你告不赢的。果然,香坊区法院两次驳回他的诉讼请求。该院先是于2019年1月4日,作出(2019)黑0110民初15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纪占国的诉讼请求。纪占国不服提起上诉,哈尔滨市中级法院作出(2019)黑01民终8595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香坊区法院重审。但是,香坊区法院重审后,再次驳回了他的诉求。

香坊区法院重审后做出的(2020)黑0110民初4838号民事判决书称:经审理查明:原告于1994年10月被调到被告省粮油公司工作,原告的人事档案一直由被告省粮油公司保管,省粮油公司为用人单位。1995年1月,省粮油公司将原告派到三亚绿岛公司工作,先后从事后勤部经理、保安部经理、车队队长等工作。原告既没有与三亚绿岛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在三亚绿岛公司有参保记录,三亚绿岛公司为用工单位。海口兴岛公司由省粮油公司投资开办,属于省粮油公司的二级企业;三亚绿岛公司由海口兴岛公司投资开办,属于省粮油公司的三级企业,两个公司都是独立法人,2016年6月29日三亚绿岛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原告主张1996年6月至2018年12月一直在三亚绿岛公司工作,单位一直未发放工资。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补交社会保险的问题不属于法院劳动争议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六项:“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第一条第五项:“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故法院对于社会保险案件的受案范围需满足三个条件:一、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二、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三、社保机构不能补办。本案原告的该项诉请不满足以上三个条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故对原告该项请求不予审理。该院再次判决驳回纪占国的诉讼请求。

律师认为中院曾经做出的裁定十分公正

记者认真研读过本案中的诸多法律文书后,感到十分诡异、费解。劳动仲裁部门和法院均称此事不归其管,那么此事又归哪里管呢?依据我国现行的劳动法,用人单位、尤其是国有企业必须给其职工缴纳社保,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是在哈尔滨市,按照哈市劳动仲裁委和香坊区法院的逻辑,用人单位不给职工缴纳社保似乎是理直气壮了?而职工办理不了退休、不能享受退休劳保,似乎就没有地方说理了!?但是,记者也注意到,哈尔滨市中级法院曾经做出一个民事裁定书([2019]黑01民终8595号),有资深法律界人士认为,这才是一个公正的裁决。

这个被律师们认为公正的裁定书称: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且遗漏诉讼主体。首先,纪占国虽被省粮油公司派到海南省三亚市绿岛贸易发展公司(以下简称三亚绿岛公司)工作,但该公司并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人事档案也一直由省粮油公司保存。一审法院对纪占国在三亚绿岛公司工作期间的工资发放情况,以及省粮油公司与三亚绿岛公司在用工问题上是否存在混同未予查清;其次,三亚绿岛公司虽系独立的法人单位,但该公司系省粮油公司投资设立,二者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联关系,且省粮油公司又负有“应对三亚绿岛公司积极组织清算”的职责;第三,三亚绿岛公司系实际的用人单位,其虽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其民事主体资格尚存。一审判决未依法将三亚绿岛公司追加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属于遗漏诉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9)黑0110民初15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重审。

但是,令人感到不可思议的是,发回重审后,香坊区法院居然做出了与前次审理一样的判决,再次驳回了纪占国的诉求!更加令人匪夷所思的是,纪占国上诉后,哈尔滨中级法院在裁定发回重审后,又自相矛盾的做出(2022)黑01民初8752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香坊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哈市中级法院自己狠狠的抽了自己一个耳光!

哈市中级法院(2022)黑01民初8752号民事判决书称:本院认为,《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的,应当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催缴。”依据该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处理,属行政部门应依法行使的行政职权,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范围。一审法院对纪占国的该项诉请不予审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纪占国气愤的说:香坊区法院和哈市中级法院在我的判决上纯属典型的枉法裁判,一审法院认为的受案范围需满足三个条件,实际上,我已经具备这些全部条件。第一,我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第二,作为用人单位的省公司没有为我办理社会保险;第三,社保机构不能补办。因此,一审明显规避了此案件重要事实,明显认定事实错误;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我是在各方解决无果,无奈下才寻求法律支持裁决的。一审法院没有认真厘清事实,还本正源;没能做到为民解忧,还民公道的初心根本,适用法律有断章取义、存在教条主义之错。而哈尔滨中级法院在做出正确的裁定后,又自己打自己耳光,以此事“属行政部门应依法行使的行政职权,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范围”为由维持了香坊区法院的错误判决。我真的不知道我这样一个为国家付出一辈子的国企职工,如今却落得老无所养、衣食不保,朗朗乾坤,到哪里才能讨回公道?到哪里才能正常的退休!?这些法官们,长着人的模样,口口声声依法办案,却违抗中央精神,不顾百姓死活,背地里都在做鬼事,公然在判决书上说鬼话不说人话,我誓死也要维权到底!

有律师针对纪占国的几个判决,一针见血的说,在纪占国一案中,哈市劳动仲裁委和两级法院均扮演了十分不光彩的角色,其仲裁和判决的荒唐是无法解释的,如果不是有人做了工作,这种仲裁和判决是不可能出来的。哈市中级法院关于此事“属行政部门应依法行使的行政职权,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范围”的说法也是站不住脚的,难道“行政部门”未能催缴,法院也不能裁决吗?难道纪占国的社保问题就没有办法依法裁决吗?这种说法只不过是为其不作为找借口而已。

此案的真相到底如何?对于纪占国今后的命运,媒体将继续关注。(记者一刀 峻岭)

原文来自腾讯:https://page.om.qq.com/page/OWYvvMG7MYQynB8WXYaAflBw0

编辑: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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