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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长春:小队长金文德竟能剥夺农民应得的土地补偿?

时间:2024-07-28 21:48:08    来源:焦点日报    

本站讯 王义斌是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一位普普通通的农民,他说:只因小队长不同意,他和父亲就被剥夺了土地补偿款。2024年7月的一天,在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无门后,王义斌找到了媒体。

因特殊情况没有参与第一轮土地承包

王义斌家住长春市宽城区兴隆山镇金钱村李家店屯六队,他向媒体介绍:他是71年在122中上的初中,因家中生活困难提前辍学,72年到金钱村六队干活,一直到1979年生产队成立铁匠炉时,六队把他和李如刚、李学军调到铁匠炉打铁。1980年的一天,李如刚家中有事请一天假,因打铁少一人,队长张志忠就把徐现有派来顶替,但因徐现有打铁不熟练,把大锤打偏,当时就把王义斌的眼睛崩坏了,医院医生诊断为左眼眶断裂性骨折眼球突出,眼眶眼底充血,眼仁扩散,必须住院治疗。在医院住了20多天见有好转后,他就出院回家自养,因为他有伤不能干活,生产队开会决定每年给他补助600工分。当时六队的工分不值钱,1分工才核8分钱,600工分只核48元,连一口人的口粮都不够。因此,他找到六队,队长张志忠召集班子开会研究,决定对他给与特殊照顾:王义斌可以自己到外边找活干挣钱补充家用,其出外打工(是指到市里找零活干),生产队算王义斌是队里派出务工人员,口粮交钱照发。当时农村生产队的社员是不准个人到市里找活干的,如果自己找活干,不参加队里干活是不发口粮的,生产队让他自己找活干还给发口粮,按生产队派工出,王义斌感激万分,他万万没有想到却因此在1983年第一次土地承包到户时没有分到土地,也就没有土地承包合同。他的父亲王化远也在1983年第一次分地时没有分到土地。

王义斌介绍说:为了索要他和父亲王化远应得的那份菜地和大田地,他曾不断的找到村里,可是小队长金文德就是不给。村书记王新看完他的材料后让他到兴隆山镇信访办。信访办负责人看完材料后,又让他回到村里等消息。从2023年2月到4月,他等了两个月,才等到信访办姓梁的负责人的电话通知,告诉他说:你给我们的材料所讲的情况,已查明有证据、还有证人,确认你属实是金钱村六队社员,你提出的要回菜地和大田地的征地补偿款一事属实,符合社员劳动力的条件,我们已通知你们村的主任郑山,帮你解决你所提出的问题。

他到村里找到村主任郑山时,郑山又让他找六队小队长金文德协商,他找到六队队长金文德时,金文德却说:不能给王义斌和王化远菜地补偿,理由是:1983年第一次分地,他家没有分到土地,也没有承包合同。我们六队是按照1983年原来的老合同,参照对比按菜地和大田地来分配的,所以你家没有1983年的土地承包合同,我不能给做账。村主任郑山见状就对他说,金文德这么答复我,我也没有办法,你到法院起诉他吧。

到了2010年,金钱村又被划归兴隆镇政府管辖。2010年的当年,金钱村社员的所有土地,都被政府征用了,当时占地后水田地征地的补偿款就分给了社员。因菜地和大田地没有打乱重分,没有合同,兴隆山镇政府没有决定怎么分法,老百姓只能等待着政府的决定,一直等到2022年兴隆山镇政府才下达通知,镇政府研究决定,金钱村以各小队实际情况,按老社员的劳动力,按人头平均分配。得到镇上的政策,他又去找小队长金文德说,兴隆山镇政府已把1998年不完整的土地合同,在2010年土地征收后,已打乱重新分配。但是金文德却说,我们小队没有按照镇政府的指示来分,我们小队是参照1983年的土地合同,按照劳动力、人头平均分配的。他就问金文德:我们家是不是金钱村的村民?金回答:是。王又问:我王义斌和王化远是不是金钱村六队的社员?金回答说:是,谁来问我,我都承认这是事实。王义斌就问他:那为什么不分给我们应得的菜地和大田地的分配权呢?金文德回答:就因为你家没有1983年的合同,我给不了。王义斌就说:你老拿83年过期的合同和我说事,不合理不合法,兴隆山镇政府信访办和我们村委会都已承认,我们家应得的菜地和大田地的补偿款是合理合法的。你为什么不给我们家的菜地和大田地的那份权益呢?但是金文德坚称:就因你家没有1983年的土地承包合同,谁来要我都不给。

父亲王化远也同时被剥夺了土地权利

王义斌向媒体介绍:他的父亲王化远,1945年参军,曾经屡立战功,退伍后被分配到吉林省第一劳改大队,任职三中队队长,是一位警察,1962年被下放到兴隆山镇金钱村李家店屯当社员。党和政府为了照顾老兵,给他父亲在金钱村李家店屯盖了两间60平方米的砖瓦结构房。王化远在村上看树一直干到2010年土地被征用,水电站被拆除,树木伐光为止,才停止工作,2013年去世,终年84岁。这样的一个老人,在战场上流过血,回到地方,却受到金文德的欺凌。金文德利用职权之便,强行剥夺了王化远的土地拥有权和分配权。他希望政府能给一个老革命、老战士公正合理的补偿和待遇。

诉至法院,诉讼请求被驳回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义斌曾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但是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做出的(2024)吉0191民初57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该裁定书记载:在法庭上,金钱村村委会辩称:一、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原告是金钱村六社村民,1983年生产队包干到户,当时的政策是不参加生产劳动的人员不分地和口粮,要取得口粮和土地需要交一份口粮积累(公益金)和一份土地积累,原告当时只交了一份口粮积累,每人获得520斤粮,放弃了土地积累,所以原告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时没有分得土地。而1998年二轮土地承包根据国家政策采取的是“延包”,并不是打乱重分。金钱村经民主决议所作出的“菜地不予调整”,顺应国家政策的导向,原告所在地菜田地和大田地没有打乱重分,原告没有分得菜田地和大田地。金钱村六社土地征收补偿款的支付依据是在本村签署土地承包合同并享有土地,按照土地承包合同支付补偿款。原告没有实际取得案涉土地也没有案涉土地承包合同,因此不具备分配案涉土地征收补偿款的资格。

法院经审查认为,王义斌的诉请为对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其根源在于王义斌认为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关于土地补偿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系王义斌因金钱村村委会未分配给其相应土地补偿费而产生的纠纷,土地补偿费是否进行分配以及如何分配,属于村民自治范畴。故王义斌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法院裁定:驳回王义斌的起诉。

律师认为,政府应当依法解决问题

对于这个裁定,王义斌不服,在提出上诉的同时,对金钱村六队队长金文德进行了投诉,他在投诉书中称:国家要求当地政府给被征收的农民以合理合法的补偿,不准许以各种借口和理由来拖欠农民应得的权益。而六队队长金文德,利用职权之便,强行剥夺了我王义斌和父亲王化远在金钱村六队的土地应有权和分配权,把国家和政府对农民的土地征收分配权的政策当耳旁风,我行我素,给当事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请上级政府能认真调查此事,尽快帮助要回我们合法的应得的征地款,把公正还给我们。

有律师在接受记者咨询时说:虽然国家的政策是村民自治,但是并不代表村委会或小队就可以违反国家的法律规定,此案中,王义斌的诉求应当得到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征收补偿费用应当分为以下四个方面: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丧失的一种补偿,应当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起纠纷中,王化远和王义斌在金钱村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具有了金钱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已具备了参与土地补偿费和其他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基本前提和条件,所以,金钱村六队在进行菜田地、大田地的土地补偿费用分配时,王化远和王义斌应当具有取得相应份额的权利。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王义斌可以向镇政府申请解决,镇政府也应当予以解决。(记者林俊 光瑞)

原文来自今日头条: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396678499769123382/

编辑: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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