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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乾安县鹿场竟敢单方提高农户的土地承包费?

时间:2025-03-12 14:56:47    来源:焦点日报    

本站讯 随着两会的召开,三农问题再次成为人们聚焦的热点话题。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于土地承包有着十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吉林省乾安县鹿场,这部法律似乎并不存在?就在2025年的两会召开期间,乾安县的孙朋、刘冬雪、于长敏等农户向媒体反映:乾安县鹿场公然违反土地承包法,在未经与农户协商,也未经县政府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农户的承包土地变成机动地提高承包费,严重损害了农户们的切身利益。

农户:鹿场曾经有“前科”今又擅自提高承包费

据孙朋、刘冬雪、于长敏三位农户介绍:在1983年至1990年间,乾安鹿场场部因人口短缺,荒地太多,为了增加人口保障耕地不再荒芜,在7省12县(山东、吉林范围内的大安、通榆、洮南等地)范围内对外招村民到鹿场居住。鹿场承诺到此居住后办理落户并分口粮田及承包地。其中,刘冬雪的前夫随他父母于1990年前被招入鹿场,此后至去世前一直在鹿场居住,刘冬雪与前夫齐小刚于2013 年结婚,并育有一子齐浩然。一家人在鹿场居住后,将落户材料交到鹿场场部办理落户手续,但是因为场部失火,落户手续未办理。但是场部还是给他们分得了3.4垧(包括4亩地口粮田,台账有记录)耕地。

1995年,张立华任鹿场党委书记后,突然通知被招来的70多户外来居民,要求提高承包地价。这些人原想放弃继续承包,但是已经搬到鹿场多年,一直以种地为生,没有别的出路,无奈下只好借钱交了议价款继续承包。

到了1996年,因被招来的70多户农民集体到松原市政府上访,希望解决议价地问题。当时的松原市市委司书记特意来到乾安县解决这个问题,经研究最后决定恢复到原来的承包方案,面积不变,继续执行原来的承包地价。1996年6月19日鹿场一分场按照上级指示退还给了多收的承包款(有退款票据为证)。

但是到2021年8月17日,乾安鹿场书记吴春辉和王增海、周胜利等人却再次擅自改变承包方案,他们召开的鹿场党委会决定,根据中发【2015】33号文件,强行解除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户们认为鹿场的做法不合法,没有交付,鹿场2024年将这些农户家的直补款强行全部截留,至今未发放,系违法行为。其中,孙朋还是一位残疾人,他家原有2.86垧承包地包括4亩口粮田直接变成了租赁关系,需要支付11898元,如果不按租赁价交钱,国家给的各项补贴就将被截留,不予发放。由于没有其他能力维持生活,他只能借钱交付议价款才得以继续耕种。

农户们说,中发【2015】33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中第十三项中明确说明土地是农垦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是农垦存在与发展的基础,严禁擅自收回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也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二十八条更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还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该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据此,农户们认为,鹿场场部擅自将承包地改成机动地,大幅提高承包费的做法严重违法,已经让他们无法生存。

乾安鹿场方面似乎是理直气壮

记者从农户们提供的几份文件中看到,乾安鹿场似乎是理直气壮:

——《关于死亡职工、农户的耕地变为机动地会议纪要》称:

2021年8月17日,鹿场吴春辉、王增海、周胜力等人召开党委会议研究如下:经研究决定,鹿场的死亡职工、农户的耕地全部变为机动地,有补贴的4300元一响,没有补贴的3300元一垧。

——《关于孙朋信访回复》称:鹿场属于国有农垦企业,其土地属国有土地,孙先生父母生前是承包了农垦企业的土地,现在孙先生父母已经过世,其承包关系已经解除,按(中发【2015】33号)文件要求,可由农场统一经营或按市场价格对外租赁经营,实行市场化运作,参照当地市场价格,公开竞价发包,同等条件下按照先农工、后家属、先场内、后场外的顺序发包。孙先生属于家属,按照鹿场党委会决定,鹿场的死亡职工农户的耕地全部变为机动地,有补贴的4300元一垧,没有补贴的3300元一垧。孙先生应按机动地价格交承包费,孙先生由于没有缴纳承包费,现为非法种地,不能发放补贴。此回复的落款处写的是“乾安县鹿场一分场”,日期是“2024年8月19日”。

——还有一份《催缴机动地收费通知》称:“孙朋:2025年的收费已经于2025年1月2日开始收缴,1月9日结束,因鹿场一分场已经多次向你催款,你至今仍未缴纳,现向你发出催款通知,请你在本通知送达之日起7日内缴纳本年度的机动地承包费11898元,如果不能按时缴纳2025年机动地承包费,鹿场将向乾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通知落款处写的是“乾安县鹿场一分场”,日期是“2025年2月8日”。

法律规定承包给农民的土地不能改成机动地加价

尽管农户们言之灼灼,而鹿场方面却也理直气壮,那么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记者在百度AI中输入“农场、鹿场等承包给农民的土地能不能改成机动地加价”的问题后,DeepSeek-R1经过一番思考后明确回答:农场、鹿场等承包地不能随意转为机动地加价。

“首先,搜索结果中有几个关键点需要关注:根据‌1、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到继续推进土地承包延包试点,强调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这可能涉及到承包地的稳定性和变更限制。‌2、也提到土地承包关系顺延30年,说明国家在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不允许随意调整。同时,机动地的发包需公开招标,不能私下交易,且用途需符合规定,比如配置水资源才能发包。

用户问题中的“加价”可能涉及机动地发包时的价格调整。‌集体机动地出租需进入产权交易中心公开竞价,价格由市场决定,但需要遵守程序,不能私下加价。

综合以上信息,可以得出结论:农场、鹿场等承包地不能随意转为机动地加价,必须符合机动地的法定范围(如预留、新增、收回土地),且需经过合法程序,如公开招标、发包方同意等。同时,加价需通过市场竞价,不能私自操作,且用途不能改变,必须用于农业发展。此外,中央政策强调稳定承包关系,禁止随意调整或增加机动地,因此擅自改变可能违法。根据现行政策和法律,农场、鹿场等承包给农民的土地‌不能擅自改为机动地并加价......农场、鹿场等承包地转为机动地并加价需满足严格条件:土地来源合法(如依法收回或合同到期);履行公开程序并备案;价格由市场竞争形成,不得单方加价;确保农业用途不变。否则,可能违反土地管理法及承包政策,导致合同无效或法律追责‌。

记者又针对土地承包期内户主死亡问题发出提问。百度AI明确回复:在土地承包期内,如果户主死亡,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会因此终止,而是由户内的其他成员继续享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户为单位取得的,户内家庭成员在承包期内可以继续享有承包权益。这意味着户主死亡后,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其遗产,不发生继承问题,户内其他家庭成员在承包期内可以继续享有承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实际操作‌:在土地承包期内,如果承包户上还有其他人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仍然由该承包户内继续生存的家庭成员平等共同享有。如果承包户上的人员全部死亡,那么土地上自然就没有合法的使用权人了,承包关系结束,土地就要退还给发包方。

据了解,乾安鹿场是一个国有单位。但是,依据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国有土地承包给农户后同样不能随便提高承包费‌。如果确实需要调整承包费用,双方应当通过协商一致,并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遇到特殊情况,如国家政策调整、市场物价大幅上涨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继续履行合同显失公平的,双方也可以协商调整承包费用‌。此外,土地承包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在承包期限内遇到土地涨价的情况,双方应当首先查看合同中是否有关于价格调整的约定。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则按照约定执行;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双方可以协商补充协议,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方式解决争议‌。

综上所述,承包土地在期限内涨价的问题需要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在承包期限内,发包方不能单方面要求涨价,双方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并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据农户们提供的农户孙喜德德的缴费证据证明,其2019年、2020年、2023年的承包费都只有390元,但2024年改成“机动地款”后就涨到了11898元(交了10000元,给场子出欠条1898元)。对于这么大的涨幅,农户们感到十分不解,不知道鹿场方面是出于怎样的考虑,其法律依据是什么?我们希望乾安鹿场方面能给出一个合情合理的解释,我们更希望乾安县党政领导能够认真调查此事,给各方一个令人心服的公正说法。(记者杨涛  光瑞)

原文来自腾讯:https://page.om.qq.com/page/OWubhOyGY8_3B3u48SPH2vFg0

编辑: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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