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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法官涉嫌与赵卿全串通制造百利公司虚假破产案件

时间:2021-09-09 18:05:02    来源:焦点日报    

题记: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

大连市百利天华制药有限公司(“百利公司”),现仍在存续,只不过从2021年2月3日开始,国有股权被侵吞,不再姓“国 ”改姓“赵”了而已。

自2019年开始,在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大连中院”)主导下,经过大刀阔斧的变革,百利公司破产重整,全新的思路,成功的试点,媒体盛赞以任延光、曲强、高明伟为代表的大连中院主动干事、担当作为的基础上,在深度博取了吃瓜群众的眼球后,百利公司原总经理赵卿全涉嫌十一宗犯罪并与大连中院院长、法官恶意串通将国企参股的百利公司虚假破产、侵吞国有资产数亿元的恶劣行径,也渐渐浮出水面。

百利公司破产案件表面风光的背后,惊现出巨大的黑洞,走进去,是无底的深渊——

一、案件事实。

1.自2005年9月,赵卿全采用伪造百利公司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等手段,非法侵占了白河林业局30%股权(吉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吉公鉴(文检)字【2013】034-3号),侵占深圳市广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新公司”)62.94%股权(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长)公(开技)鉴(文检)字【2017】56H号鉴定书);

2.2017年,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已将赵卿全涉嫌职务侵占、挪用公司资金立案侦察。

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吉0104民初4041号判决书认定:王岩与赵卿全之间股权转让协议不成立,经公安部门对《股权转让协议》鉴定,《股权转让协议》系伪造。

4.2019年3月7日,大连中院作出(2019)辽02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大开大宇公司对百利公司的重整申请;

5.2021年2月3日,大连中院做出(2019)辽破3-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书指出,百利公司和禾甜公司合并重整一案,重整计划将原出资人权益调整为零,百利公司破产。从此,百利公司实际投资人的股权蒸发,国有资产损失数亿元,被赵卿全之流侵吞。

二、赵卿全与大连中院恶意串通,违法受理了百利公司破产案件,启动对百利公司的虚假破产程序。

赵卿全与大连大开大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电设备公司”)恶意串通,虚构了机电设备公司对百利公司37.8万元的债务,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和实际投资人的合法利益。

2019年初,机电设备公司称其对百利公司有37.8万元的债权,直接以对百利公司享有37.8万元债权的债权人身份向大连中院提出对百利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的申请。

我们向大连中院提出:

1.机电设备公司从来没向百利公司主张债权,它冒着37.8万元打水漂的风险,花着近20万元的诉讼费、律师费去申请百利公司破产,明显有悖于常理。

2.经公安机关调查,机电设备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伟称其对该事不知情,全是律师给办的,而当询问其律师时,律师称是受机电设备公司委托办理的,王伟和律师双方互相推诿责任的态度也有力地说明了所谓的37.8万元的债务是不存在的。

3.即便37.8万元债务真实存在,其早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不应当对百利公司破产案件予以立案,即使立案,也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虽经我们多次书面函告,大连中院任延光、曲强、高明伟等法官,他们明知上述事实,还是为赵卿全操纵虚假破产案件大开方便之门,径行作出(2019)辽02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机电设备公司对百利公司的重整申请。

三、百利公司从未召开股东会,未形成同意百利公司破产的股东会决议,大连中院违法受理百利公司破产案件。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大连百利天华制药有限公司章程》第十三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根据上述规定,对公司解散和清算等重大事项必须要通过召开股东会,并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作出股东会决议,方能解散和清算。公司破产重整相当于解散,百利公司应召开股东会对重整事项进行商讨决定。

杜汶彦(原白河林业局局长,已故)、张洪刚等作为百利公司的股东,没有收到过任何关于召开关于讨论百利公司重整事项的股东会通知,更没有参加过股东会,并且百利公司根本就没有就此召开股东会。2019年2月26日,百利公司向法院出具的同意对百利公司进行破产重整内容的书面函件完全是赵卿全个人的意思表示,其目的是为了继续侵占百利公司财产,损害百利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

上述事实,我们曾多次向大连中院法官进行反映,任延光等法官依然置之不理,其裁定受理虚假破产案件,系违法行为。

四、赵卿全与陈茂芝恶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增了百利公司13030万元的债务,制造百利公司资不抵债虚假破产的假象。

赵卿全与陈茂芝恶意串通,虚构其个人对陈茂芝13030万元借款的债权债务,与陈茂芝签订了《借款合同》及《借款合同补充协议》,并在《借款合同》及《借款合同补充协议》中载明百利公司系赵卿全个人借款的担保人之一。

2018年9月,陈茂芝将赵卿全、百利公司起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赵卿全向其偿还13030万元借款及利息,并主张百利公司对赵卿全的个人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庭审中,陈茂芝和赵卿全主动调解,广州中院以(2018)粤01民初105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了陈茂芝对百利公司13030万元及利息的债权。

后经举报,公安机关传唤陈茂芝进行了询问,陈茂芝自认其与赵卿全之间没有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所有事情均是其女儿安排他做的。而陈茂芝的女婿闫永明,系吉林通化金马药业有限公司原董事长,2000年12月,闫永明涉嫌职务侵占,随后,携款潜逃至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2015年4月,闫永明被列为“百名红色通缉令”第5号嫌犯。2016年,闫永明回国投案自首。有证据证明,赵卿全与闫永明过从甚密,百利公司破产系赵卿全与闫永明、张健(广东拓达医药有限公司负责人)等四人谋划。

同时,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检验中心【深圳】鉴定,案涉《借款合同》及《借款合同补充协议》已经鉴定系伪造,陈茂芝与赵卿全13030万元债权债务系虚假。经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委托大连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百利公司账目做出审计报告(大瑞专审【2018】195号,上述13030万元债务系虚构。

我们有确切的证据且曾多次函告大连中院陈茂芝对赵卿全的债权是虚构的,同时,大连市甘井子区公安分局桑迪警官也书面正式通知任延光等法官:“百利公司案涉股权,涉嫌职务侵占,甘井子区公安分局已经立案侦察,破产案件应当中止审理。”但大连中院任延光、曲强、高明伟均置之不理,甚至加快审理进程,帮助赵卿全完成犯罪。

2021年4月3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就上述案件做出了穗检民(行)监(2019)40010000482号再审检察建议书,广州市中级法院正在对该案件进行再审。

五、赵卿全与广东拓达医药有限公司恶意串通,虚构百利公司对广东拓达医药有限公司1.026亿元的债务,实施虚假破产。

百利公司与广东拓达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达公司”)是合作关系,根据百利公司与拓达公司的合作方式,拓达公司代销百利公司药品所得的收入,需统一汇入百利公司账户,百利公司按照其销售药品所得总额的30%向其支付提成款。

假设1.026亿元是百利公司应付给拓达公司的提成,那么根据30%的比例计算,百利公司的总收入就应达到3.4个亿以上,而根据百利公司的账簿记载,百利公司年销售金额最高的仅为7000万元,所以根本不可能存在百利公司对拓达公司负债1.026亿元的情况。

拓达公司的负责人张建在被调查过程中,自认不存在百利公司对其公司1.026亿元的债务,该笔债权是虚构的。

经过公安机关委托审计部门对百利公司和拓达公司经济往来账的审计,结果表明百利公司对拓达公司不存在任何债务,此事,我们也曾致函大连中院任延光、曲强、高明伟等法官,但他们仍然置之不理。

六、百利公司不符合资不抵债的破产条件。

赵卿全为百利公司虚增表内债务1.024亿元,导致百利公司的资产从2016年的+5000余万元,变成-4113万元,造成百利公司资不抵债的假象;赵卿全为百利公司虚增表外负债1.303亿元,更是降低破产清偿率,损害真实债权人利益。

2018年,大连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接受甘井子区公安局委托,出具大瑞专审【2018】000号审计报告,2010年起至2016年,百利公司总资产1.91亿元,负债1.38亿元,所有者权益为+5290万元,资产状况良好。

大连中院2019年3月7日(2019)辽02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认定,截至2018年11月30日,百利公司所有者权益为-4113万元。

2017—2018年期间,赵卿全与广东拓达医药有限公司串通,为百利公司虚增债务1.024亿元,导致所有者权益成为负数(虚增是1.024亿元减去2016年的净资产0.529亿元后,为负0.495万元,与破产重整裁定认定的-4113万元接近)。

2018年11月,赵卿全与陈茂芝为百利公司虚增债务1.303亿元,并在广州市中级法院以调解结案。

扣除赵卿全为百利公司虚增的2.3亿余元债务后,百利公司的资产远远没有达到破产法规定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破产重整条件。

七、大连中院违法做出(2019)辽破3-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2021年2月3日,大连中院做出(2019)辽破3-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书载明:“庄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本院审理大连百利天华制药有限公司和大连禾甜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合并重整一案,两家公司合并重整计划已明确将原出资人权益全部调整为零。2020年5月9日,本院下发民事裁定,批准两家公司的合并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请协助办理大连百利天华制药有限公司新出资人登记,此前对原出资人持有股权的查封措施不影响本次协助事项。

以上协助通知书存在如下违法之处:

1.(2019)辽破3-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无生效法律文书做为执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执行管辖】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五十五条【执威慑制度】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案件进入执行阶段的前提条件是:已存在通过法院诉讼判决、裁定或仲裁裁决的生效法律文书。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人民法院方可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本案中,百利公司原出资人的股权在大连中院做出(2019)辽破3-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之前,从未被任何生效判决或裁定列为被执行财产,因此,该协助执行通知书没有执行法律依据。而即便存在生效法律文书,也应当在百利公司原出资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大连中院方能通知庄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采取执行措施。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第八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四)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本案中,杜汶彦、张洪刚是在公司登记机关具名的股东,破产管理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本应设立出资人组,听取出资人意见,但直至杜汶彦2021年元旦后去世,也没有收到任何通知,更未发表过任何意见;张洪刚亦未收到通知,未发表意见。

3.《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此前对原出资人持有股权的查封措施不影响本次协助事项”,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65条“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的规定,系违法执行行为。

破产企业出资人的股权不属于破产财产,破产法没有规定破产案件的审理法院有权对其他人民法院做出的查封裁定有解封的权力;也没有规定法院批准的破产重整计划对已经被查封的出资人股权产生当然效力,更遑论对抗具有司法强制力的查封规定。

百利公司原出资人权益调整为零后,新出资人为:

1、大连**公司;

2、大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荀**,(身份证号码:***)。

为什么原出资人的权益调整为零后,受益的是他们?答案也许是:就在无意间,他们成了代言人,而真正的既得利益者不言自明。

在百利公司虚假破产这场无声的博弈中,赵卿全与潜藏在他背后的无形的保护伞一道,瞒天过海、巧取豪夺,终于将数亿元国有资产收入囊中。

综上,大连中院做出(2019)辽破3-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严重违法,大连中院法官涉嫌存在与赵卿全恶意串通行为。

八、艰难的维权之路。

百利公司出资人权益被调为零,被违法破产后,百利公司实际出资人想尽办法维护自身权益,但维权之路难,难于上青天!

1.在获悉百利公司重整计划得到法院批准后,吉林省白河林业局、深圳市广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张洪刚等到法院和破产管理人处进行了解,希望看到出资人组表决的文件,遭到拒绝。

2.百利公司实际出资人聘请律师去大连中院调取卷宗,在手续齐全的情况下,遭到拒绝,并被告知:有问题找院长去。

3.百利公司实际出资人向大连中院提出执行异议,相关材料被曲强法官助理无故退回,未说明理由。

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大连中院院长及任延光、曲强、高明伟等法官,不顾百利公司实际出资人的多次书面申请和控告,明知百利公司破产案件疑点众多,依旧帮助赵卿全掩盖犯罪行径,使百利公司虚假破产,不仅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数亿元的严重损失,更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保护好国家法治建设的“水源”,刻不容缓!

反映人:吉林省白河林业局

深圳市广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张洪刚

2021年9月3日

原文来自新浪看点:http://k.sina.com.cn/article_7675956622_1c985cd8e00100yfep.html

编辑: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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